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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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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优 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4]122号

  【发布日期】1994-08-23

  【生效日期】1994-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1994〕122号)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发展经济的决定》,进一步执行国务院关于“分省分县,重点支援”三峡库区的精神,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对口支援工作,特制订以下暂行规定,在三峡工程建设期内有效。

 一、本省各类企业到三峡工程库区,重点是到四川省涪陵市(以下简称库区)联营开办企业分回的利润,暂予免征所得税。

 二、凡利用本省在技术更新中替代下来的设备转移到库区联营企业生产产品的,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暂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凡到库区联营修建可获利的公路、桥梁、港口或其他交通设施、邮电通讯设施,从联营中分得的利润,暂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凡投资开发库区能源、原材料、矿产、林牧、农副业资源,并以供应浙江为主的合作、联营项目。其返回利润,暂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我省科研单位从事对库区的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省内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库区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报经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上的,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六、鼓励库区内的企业来浙江销售地方产品,省内有关单位要在工商登记等方面提供方便。

 七、本省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经批准到库区联营企业工作,或受涪陵市政府聘请到涪陵市企事业单位帮助工作的,除在本省企业内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外,还可在联营企业或工作部门领取工资、奖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浮动一至二级工资。

 八、省内从事对口支援工作的人员到库区出差期间,其差旅费补助按特区标准领取。逗留时间长、工作条件艰苦的,有关单位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有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属单位和市、县政府,有条件的应尽早建立对口支援基金,基金的筹措可采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向企业集资等办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库区开发性移民项目及省内支援库区的单位、企业的有效益的经济活动。凡建立基金的地方,都要制订完善的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三峡办公室备案。

  浙江省赴涪陵市对口支援企业的确认,由各级“三峡办”审定、批准,报省三峡办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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