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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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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6-20

  【生效日期】1990-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1990〕15号1990年6月2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前,各地各部门正在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为了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以减少行政诉讼,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作用。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做好了,不仅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合法、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且可以使许多行政争议在复议程序中就得到妥善解决,有效地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精神,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基层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都负有法定的行政复议职责。也就是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政府本身的行政复议任务。政府所属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有本部门的行政复议任务。因此,要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本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尽快建立行政复议机构,调配必要的行政复议人员。

  省政府决定,建立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局适当增配人员,承担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今后需要省政府受理的复议案件,先由复议办公室与有关厅局共同调查、取证,研究提出复议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以后作出复议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亦应建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已经建有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设在法制机构内;没有建立法制机构的,可以设在同级政府办公室内,也可以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各地确定以后,请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县以上各级政府所属的各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都应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行政复议任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所需的人员编制从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三、行政复议机构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它的基本职责是受同级政府(或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任务:

  (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指导、协调政府部门(或部门内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或部门所属单位)的复议工作。

  (三)监督检查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或部门所属单位)复议机构的工作情况。

  (四)收集、研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中的问题,并就行政行为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部门抓紧研究,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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