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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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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增 农业投入的决定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省委[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02-02

  【生效日期】1996-0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增加农业投入的决定

(省委〔1996〕9号1996年2月2日)  为切实保障我省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完善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农村集体和农民投入为主体的农业投入机制,形成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和全社会共同支农的新格局,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的比重

  各级政府每年财政预算用于农业支出的计划安排和实际完成数的增长幅度,必须分别高于财政经常性总支出计划安排和实际完成数的增长比例,确保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各级财政周转金应有一定的比重用于支持农业。

 二、逐年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共同支农的新机制,按照“增加总量、合理分工、各有侧重、合力兴农”的要求,切实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各级金融部门要确保农业生产贷款逐年增加。各级农业银行每年农业贷款增长幅度应保持在10%以上。省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每年各安排5000万元专项贷款,重点扶持一批省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省农业发展银行每年安排7000万元专项贷款,支持种粮大户;省工商银行每年在新增贷款中安排5000万元专项贷款,支持适销的农机生产。市、地、县各级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强信贷支农。

  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积极支持农户发展种养业,重点为农户解决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农村合作基金会筹集的资金要重点用于扶持当地农民和集体发展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

 三、调整完善支农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根据财税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调整完善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渠道。

  市(地)、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筹集渠道调整为:

  1、市(地)、县(市、区)地方留成的预算调节基金的20%;

  2、市(地)、县(市、区)地方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笔专项农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原有的各项支农资金);

  3、耕地占用税收入;

  4、农业特产税收入超1986年基数(包括原农林牧渔产品税基数)的80%;

  5、粮食附加税留成部分;

  6、粮油技术改进费留成部分;

  7、农业税调价后超过国家定购价增收留成部分;

  8、招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按招收农民工人数每人每月5 ̄10元缴纳的补农金。该支出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9、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乡(镇)村两级农业发展基金筹集渠道调整为:

  1、乡(镇)财政超收分成部分的10 ̄20%;

  2、乡镇企业减征10%所得税,其减征部分的50%;

  3、乡(镇)村集体企业(包括已转为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元交纳补农金。该支出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4、农村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业主和企业向所在乡(镇)或村按在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元上交的贴农金;

  5、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每人每月向所在村上交的10元贴农金;

  6、农村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部分;

  7、农民或集体承包种养业生产项目(不包括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上交的承包款中的部分或大部分;

  8、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完善造地专项基金征收办法。除国家和省水利、能源、交通、国防等重点建设及非经营性公益事业工程用地外,其他新征(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均在征(占)地环节征收造地专项基金,具体标准根据地区不同类别,分别按每亩4000元、6000元、8000元、1万元的额度计提,其中10%上交省纳入省级造地专项基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负责结算收取。以前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实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还应按上述标准补交造地基金。市(地)、县(市、区)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造地专项基金足额到位,一律不得减免。未足额上缴省的,由地方财政全额赔补。各级造地基金要专项用于造地、土地复垦和开发,造地资源不足的市(地)、县(市、区)可将一部分造地基金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吨粮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

  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各项从土地征用中收取的支农资金都要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足额收取。

  (三)改进粮食附加税的征收和管理,实行核定基数、递增上交、超收全留的办法。粮食附加税仍按浙政〔1987〕67号文件规定的税率征收,1996年全省征收任务确保5亿元(不含宁波市),其中上交省的定额调整为2亿元,其余留市(地)、县(市、区)使用。今后交省定额每年比上年增加5%。粮食附加税收缴责任制落实到各市(地)、县(市、区)的财税部门。交省定额完不成的,由市(地)、县(市、区)财政全额赔补。粮食附加税地方留成部分,必须全额用于支持粮食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四)提取粮油技术改进费。粮油技术改进费在国家定购和议购粮食以及油菜籽的收购环节,粮食按每公斤0.02元、油菜籽按每公斤0.03元提取,由各市(地)、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收缴,其中定购粮和油菜籽收购环节提取的粮油技术改进费的30%集中交省统一安排使用。粮油技术改进费专项用于粮油生产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和粮油“种子工程”建设等。

  (五)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工作。各市(地)、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3〕293号)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收取。按规定比例足额上交。

  上述各级支农资金的具体收取和使用办法,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区)可制定实施细则。

 四、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要坚持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制度和政策,继续深化农村改革,逐步理顺农产品价格,搞活农产品流通,努力调动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运用政策和经济手段引导农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农业投入主体的作用,提倡以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开发农业资源,建设农产品基地。

  进一步完善乡(镇)村农业发展基金、农村合作基金、农民劳动积累工制度和农业承包金上交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收足乡统筹、村提留款,严格执行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5工(日)的劳动积累工的制度。投劳有困难的地方和人员,可实行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每日工价与当地临时工工价大致相当,以资代劳款主要用于当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结合完善土地和各业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农业承包金上交制度,足额收缴承包金。

 五、进一步健全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要继续按照《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浙政〔1989〕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明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对基金的统一管理、使用和监督和职能。要认真落实农业发展基金各渠道的资金收缴责任制。农业发展基金要集中管理,专户存储,基金投放使用必须由基金管委会统一安排,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建立省农业发展基金协调委员会。省农业发展基金协调委员会由省政府领导任主任,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省农业发展基金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制订农业发展基金筹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同时,承担对市(地)、县(市、区)和乡(镇)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指导监督职能。

  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要集中统一使用,保证重点投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商品粮棉油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和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等,以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确保农业的稳定增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农业发展基金要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基金的使用实行无偿投入与有偿投入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部分其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回收本金和增值部分仍要全额用于农业投入。

 六、建立支农资金管理分级考核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增加农业投入、落实各项支农政策作为加强对农业领导的核心工作来抓。承担收缴支农资金的各职能部门必须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支农金。各级财政、税务、金融和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支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各级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把每年的农业信贷规模和执行情况抄告同级政府和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支农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针对农业投入政策落实和支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1996年起在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考核中增加农业投入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内容,对支农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分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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