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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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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01-17

  【生效日期】2002-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200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提留资产的处理意见》,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提留资产的处理意见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了规范国有改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留资产的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对杭政〔1999〕17号、杭政办〔2000〕3号、杭体改〔2000〕72号等文件规定的提留资产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按清算截止日在册的1983年前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标准提留的补偿费,不再进行清算。

  二、企业提留的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用、矽肺病人的医药费、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改制前退休职工供养范围亲属医疗费、企业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津贴等费用不再进行清算。

  企业实际发生第1、2项费用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也可在提留资产中列支,并将原提留资产从净资产(资本公积)调整转为负债(专项应付款)。列支不足部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三、企业提留的担保资产,主要用于被担保企业破产或不能偿还借款所造成的连带责任的损失。企业提留的担保资产并为国有优先股的,在担保责任解除后或自原被担保单位盈利之日起2年内应调整为国有普通股,或转让给相关投资者;企业提留担保资产并租赁给改制企业的,在担保责任解除5年内,租赁资产应由改制企业逐年回购或用于国有股的增资扩股。企业担保承担责任的,按实际承担的损失用国有优先股或租赁资产抵偿或冲抵。对超过担保期限的,应立即解除担保手续,改制后企业因未及时办理担保解除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四、企业提留的原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仍在资本公积中反映,具体清算办法另行制定。企业实际支付的离退休职工医药费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集体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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