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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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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176号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2000-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部门关于

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乡企局《关于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日

        关于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乡企局 2000年9月15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矿山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推动当地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乡镇矿山设点多,规模小,开采方式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隐患相当普遍,致使乡镇矿山各类安全事故居高不下,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我省矿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全省乡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的范围、目标和具体要求

  (一)整治范围。全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矿山企业,包括镇(乡)办矿山企业、村办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户、股份制(联户)矿山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已按国家关于煤炭行业关井压产要求进行过整治的,这次不再列入整治范围。

  (二)整治目标。关闭安全条件不合格的矿山,淘汰落后的开采技术方法,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支持和引导乡镇矿山企业实行兼并、联合、改造,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扭转全省乡镇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多发的局面,促进我省矿业健康发展。

  (三)具体要求:

  1.基本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使矿山企业的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

  2.从严控制新开矿山数量和规模,关闭一批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小矿山。

  3.促使矿山企业的开采水平上档次,逐步淘汰落后的矿山开采方法、爆破工艺及加工工艺流程,分步实现机械化开采和运输。

  4.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做到“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乡镇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合法、有效;矿长、爆破员、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员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率达100%;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矿山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普遍采用先进适用的采矿方法和爆破技术。

 二、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在整治期间,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再审批开办新的乡镇矿山企业。

  (二)在整治期间,对应予关闭的各类乡镇矿山企业,由县(市、区)矿山整治机构提出意见,县(市、区)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对停产整顿的乡镇矿山,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帮助矿山企业采取兼并、联合、改造等形式完成各项整治工作,并实行到期验收。公安机关对实施停产整顿的乡镇矿山企业,要按规定督促将爆破器材转移到指定的仓库,确保安全;对应予关闭的乡镇矿山,要收缴其爆破器材。

  (四)对限期整改的乡镇矿山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和帮助其完成各项整治工作,并及时验收。

 三、整治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从2000年11月初开始,到2001年8月底结束。

  整治工作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0年11月初至2000年12月底为整治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是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部署乡镇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阶段: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7月底为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县(市、区)政府组织拉网式的检查,对照整治要求,分别采取关闭、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和继续开采等四种方式进行处理。对列入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矿山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矿山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2001年8月为总结阶段,各市要在8月中旬前将整顿工作总结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届时,省有关部门将对部分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四、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指示,以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加强执法监管的力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定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措施和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行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市在11月底前将整治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实施方案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系人:何贤辉,联系电话:0571-7053067,传真:0571-705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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