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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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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和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4〕11号

  【发布日期】2004-07-02

  【生效日期】2004-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杭州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和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4〕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和用人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

  1、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经济发展要求,为保证基本医疗和疾病预防的需要,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其它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医疗机构。

  2、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积极稳妥地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改制后的医疗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需改制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三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改制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前,主管部门要提交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单位公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公立医疗机构产权转让应在杭州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注重投资者的信誉与资质,注重医疗机构的无形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

  3、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设置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三年内不减少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凡改制后三年内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等;按照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含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经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三年参照企业有关政策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上述财政补助在医药卫生发展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经申请核准可为医保定点单位。

  4、公立医疗机构转制过程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原则上按照《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杭土市〔1998〕238号)执行。

  5、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其国有股权由新组建的市卫生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人,或由市财政局(国资办)作为出资人,委托市卫生局管理,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实行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8号)及市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的有关规定,深化用人制度改革,进行人员分流安置。

  2、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其员工在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在此之前参加工作并已按事业单位实行养老、医疗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员工身份,与转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享受事业单位退休费待遇。

  3、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其员工在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员工身份,与转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调整均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同时可从原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提取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月。

  4、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改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在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在成本中列支。

  5、改制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解除聘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房租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市定福利补贴每月70元。

  改制时与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按改制时所有在册职工人数〔扣除改制时办理的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及自谋职业的人数〕,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在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提取职工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改制后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改制前工龄的经济补偿(杭政〔2001〕14号文件中第八条款项不再提留)。安置补偿费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7、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其员工在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在此之前参加工作并已按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8、已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中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在按有关规定提留医疗保险费后,再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提留医疗专项经费,并一次性交市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用于支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按规定应由原单位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

  9、建立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机制。要根据医疗机构的特殊性,探索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时,将原单位拥有的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通过评估作价入股的,应按不低于该技术股份20%的比例,划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将原单位科技成果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可从科技成果转让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科技成果入股、转让、转化时,在成果完成人应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份额应不低于总额的50%。

  三、资产处置规定

  1、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时应收帐款适度核销的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卫生局研究提出。

  2、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时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或国有净资产)中提留的顺序:

  (1)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5000元提留,用于自负封顶回单位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离休人员按《杭州市市、区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杭老干〔2003〕16号)提留)。

  (2)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人均1.5万元。

  (3)职工安置补偿费。

  (4)改制时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提留。

  (5)单位改制前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按单位改制前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均4000元标准一次性提留。

  (6)单位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改制前单位退休职工人数每人每年60元标准提留(提留到75周岁)。

  (7)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津贴,按单位改制前离退休劳模人数和有关规定标准提留(提留到75周岁)。

  (8)按人员分流政策第9条规定可提的费用。

  (9)担保资产。

  (10)其它费用。

  提留资产中(1)、(2)、(3)、(4)、(5)、(6)、(7)、(8)项为必提项目,其他项目的提留以改制单位净资产到零为限。

  四、深化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用人制度改革

  1、深化公立医疗机构用人制度改革,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政策执行。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实行和完善人员聘用合同制度,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全体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人机制。

  2、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立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进行。其他受聘人员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按规定程序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原则上应当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或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其中,应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公立医疗机构在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实行评聘分离,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完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根据岗位特点,制定量化考核要素,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不同人员的简便、易操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聘用人员进行科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5、建立健全解聘辞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规定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规定辞聘。通过建立解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

  6、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即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和职工签订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积极探索“单位人”向“行业人”、“社会人”的转变。

  7、积极探索卫技人员“柔性流动”的新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兼职技术骨干、名誉专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

  8、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公立医疗机构应全面推行岗位工资制。按照按劳分配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考虑卫生工作知识和技术含量、脑力与体力结合、责任风险等特点,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技术劳动的复杂和承担风险的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一并纳入分配因素,按岗定酬,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对于少数能力、水平、贡献均突出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评议,确定较高的工资标准或采取协议工资、年薪制。对于少数能力、水平、贡献均突出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应予以重奖,其奖励资金可不占单位工资总额。建立重实绩、重贡献、与整体效益相适应的单位工资总量动态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通过考核工作质与量的方法确定综合效益和奖金发放水平,拉开差距。

  市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按事业单位改制程序申报审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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