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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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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 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43号

  【发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2002-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二OO二年九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加,个人自备车比例不断提高,住宅小区内停车矛盾日益突出。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缓解居民住户停车难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街道(镇)及社区密切协作,利用较小投入,因地制宜,改造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充分挖掘小区停车潜力,逐步缓解小区停车难的现状,不断满足小区私家车辆停放需要。

  二、工作目标

  (一)因地制宜,充分挖潜,不断缓解市区现有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

  (二)适应车辆发展需要,提高住宅小区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使新建住宅小区停车泊位配建适当超前,加快停车场(库)规划建设,解决住宅小区停车供需矛盾。

  (三)规范停车管理,使住宅小区停车安全有序,并尽量减少停车对小区居民生活秩序的影响。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要成立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区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公室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停车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监督小区停车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按进度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审核小区停车方案,落实建设改造资金、改造小区绿化及拆除违章建筑,开辟停车泊位。

  (二)公安机关:

  1、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定期上门宣传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常识;勘查小区内交通事故现场,并对能够现场调解的事故进行处理,对不能现场调解的事故,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依照分工,分别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属地公安派出所予以处理。

  2、属地派出所负责小区内停车工作的日常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分析意见书,调处小区内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查处因停车引发的治安案件;协助社区调解民事纠纷。

  (三)市建委

  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公安局尽快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的地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对挪用配建停车场(库)的小区进行整治,恢复其停车功能。

  (四)市物价局

  负责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收取费用专项用于小区停车场地、停车设施建设,日常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开支。

  (五)各街道(镇)

  负责具体协调所属各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进度。

  (六)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负责小区日常停车管理和停车设施改造。

  四、工作程序

  (一)由各住宅小区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现行小区停车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在各区交警大队协助下,制订本小区停车管理初步方案报所属街道(镇)。同时,提出收费管理资质申请。

  (二)街道(镇)在收到所属各小区的停车管理初步方案后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意见及有关资料交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公室。

  (三)由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公室对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方案及停车管理部门收费管理资质进行审定,同时,根据审定意见落实有关部门及社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设施改造等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小区停车设施改造工作要充分挖掘潜力,拓宽、平整和硬化小区道路。需要移植绿化的,可采用镂空式草砖、上墙上顶式植被、藤蔓式绿化等方式补偿绿化损失面积。改造时,应一并考虑非机动车停放问题。

  (二)提高小区周边支路利用率。小区周边符合停车条件又不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可由区政府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交警部门予以开辟单侧时段性停车。

  (三)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泊位设置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1、小区内用作单侧停车的道路,其最低宽度必须达到4米;沟通小区进出的主要通道如设置单侧停车,其最低宽度必须达到5.5米。

  2、小区汽车停放地点的汽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住宅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车道、高层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停车泊位。消防栓附近30米不得停靠车辆。

  (四)小区内原则上只停放本小区住户的私家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小区住户需要停放公车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小区停车尚未达到饱和或在白天停车平峰时段,可临时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五)小区停车泊位改造费用由各区政府先行垫付,偿还办法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六)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日常维护工作由各小区自行解决。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和拱墅区各街道(镇)所属住宅小区。其他各区可参照实施。各区政府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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