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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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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4]180号

  【发布日期】1994-11-11

  【生效日期】1994-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4〕1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生猪是稳定“菜篮子”供应的骨干商品,搞好生猪生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农民收入增加,居住等条件改善,农村养猪面和养猪数量锐减;另一方面,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对猪肉的需求量剧增,产销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加快生猪生产和流通机制的转换,实现发展生产、搞活流通、保障市场猪肉供应的目标,现就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解决我省的猪肉供应问题,必须坚持“省内生产为主,省外调入为辅”的方针,立足发展生产,走大中城市市郊基地饲养与县(市)基地饲养相结合,规模饲养与千家万户饲养相结合的路子;必须坚持生产、流通一起抓,积极探索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的生产和流通体制;生猪流通必须做到活而有序,管而有度,兼顾好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建立各级政府的调控机制,落实分级负责责任制。通过深化改革,争取尽快实现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产销关系稳固,猪肉供应丰富,市场价格平衡,宏观管理有序的目标。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生猪规模经营和商品猪基地。

  养猪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基地化发展,这是提高养猪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掌握猪源,保障市场供给的重要方面。今后,各级政府要在继续鼓励发展千家万户养猪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发展规模养猪和商品猪基地建设上来。

  发展规模养猪,要在搞好规划布局的基础上,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方针。在大中城市郊区,要有计划地通过改建、扩建、新建和引进外资等多种途径,逐年建设若干个年养猪规模万头以上、设施比较先进的养猪场;在其他市县,也要采取措施逐年建设一批年存栏1000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猪场,同时要积极鼓励发展养猪专业村和养猪大户;各级农业、商业、外贸、粮食、乡镇企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都要发挥本部门的优势,积极兴办或联办规模养猪场。

  为了促进生猪规模经营的发展,各级政府都要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对规模经营的养猪场、户应视作农业龙头企业,在信贷、税收、用地、用电、用水、保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要建立和完善以工补农、以工补猪政策,积极扶持规模养猪。从明年起,省里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世界银行红壤开发等项目资金时,要专项安排发展规模养猪项目。省继续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养猪场、户,建立25万头省级商品猪基地,每头基地猪由农业银行安排200元生产性优惠贷款,省财政安排20元补助。为扶持搞好种猪生产,省继续安排一笔专项资金,支持22个省级种猪场。省继续安排一笔资金,用于疫病防治。各市地县要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世界银行红壤开发资金、支农周转金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积极支持发展规模养猪、种猪生产和疫病防治,建立相应的商品猪基地。

 三、深化生猪流通体制改革,支持和鼓励生猪产销直接见面。

  为了扶持生猪生产,减少流通环节,提高养猪效益,改善鲜肉供应,平抑市场肉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各地要大力提倡生猪产销直挂,支持规模经营养猪场、户进入市场销售自产猪肉。规模经营养猪场、户直接参与市场猪肉供应要采取多种办法:可以与国有肉店、集体肉店、菜场挂钩,将猪肉直接供应给肉店、菜场,由肉店、菜场零售;可以直接进入肉食批发市场自行批发销售,或在农贸市场设摊零售;可以委托肉店、菜场代理零售;也可以与食品公司、国有肉店、集体肉店、菜场实行批发联营和零售联营。规模经营养猪场、户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主选择确定。同时,也要积极鼓励农业、商业、粮食、乡镇企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的养猪场进入农贸市场设摊销售自产猪肉。

  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规模经营养猪场、户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肉店、菜场,销售自产猪肉,在进城交易、安排摊位、屠宰检疫、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方便,在税收、市场管理等费用的收取上,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尽可能的支持和照顾。国有食品公司、肉店和菜场要积极支持其职工为规模经营养猪场、户代理卖肉。

 四、完善宏观调控机制,稳定市场猪肉供应。

  为确保猪肉供应总量平衡,稳定市场价格,必须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制。今后,省里掌握的猪肉,主要用于补充大、中城市市场供应的余缺调剂。各市地县的猪肉供求平衡要由当地政府负责,省里主要在产销衔接上做好协调工作。

  省、市、县各级都要建立和完善猪肉的储备制度。明年省级储备安排16万头,比今年增加2万头。杭、宁、温、舟等城市要按不低于“三个月销量”的原则建立市级储备。其他市县也要根据当地市场消费情况,确定相应的储备。储备资金由各级银行优先安排解决,储备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落实。

  为稳定生产,稳定市场,省、市、县各级都要按照浙政〔1994〕3号文件的规定,建立生产猪市场风险基金。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生猪风险基金的征收渠道,进行一次检查,没有落实的要抓紧落实。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母猪生产,稳定仔猪价格,保护价收购补贴,以及解决规模经营养猪场、户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

 五、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实行肉价监控。

  各级政府都要把加强市场肉价监控作为抑制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方面,切实加强对猪肉市场价格的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要定期发布生猪收购、猪肉销售指导性价格信息,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要加强对市场肉价的监控。不论国有、集体、个体肉类经营者,都要按照“差率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猪肉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不准欺行霸市,哄抬肉价。必要时,各级物价部门要实行最高限价。要加强肉类市场和屠宰加工的食品卫生管理,做好肉品防疫、检疫工作。各级国有食品企业要继续发挥生猪流通主渠道作用,积极探索,开拓经营,多掌握猪源,提高市场占有率,努力稳定市场供应和猪肉价格。

 六、加强生猪产销改革工作的领导,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把搞好生猪生产,扶持发展规模养猪,进一步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保障市场肉食供应,作为关心群众生活、为民办实事的一件大事来抓,实行市长、县长、镇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抓住突出问题、关键环节,加强具体指导,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把生猪产销改革和发展方案进一步深化,增强可操作性,把各项扶持生猪产销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为促进我省规模经营养猪有一个较快的发展,提高规模经营养猪场、户提供的商品猪在市场猪肉供应量中的比重,省政府决定,从明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每1-2年开展一次规模经营养猪评选活动,省里将表彰和奖励在发展规模养猪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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