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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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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2-19

  【生效日期】1995-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

(1996~2000年)的通知

(浙政发〔1995〕225号1995年12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浙江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

  儿童是祖国的希望,今天的儿童是二十一世纪的主人,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八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方的积极努力下,我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八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儿童少年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到1994年底,全省城市和农村的婚前检查率分别达到77.45%和58.80%,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下降到10‰,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4.1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0~2岁儿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93.50%和70.08%,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33.30/10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1.59‰和26.34‰,创建爱婴医院44所;幼儿学前3年入园率提高到52.50%,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区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0.10%,9个年龄段的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44%,男女儿童的入学、辍学性别差缩小,教学改革成绩突出;希望工程累计救助失学儿童近5万人,省级到贫困地区援建希望小学44所;全省新建、扩建少年宫、儿童公园(活动中心)37个,新出版少儿读物约590多种,共有90多种少儿读物在全国获奖;新建成浙江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新建社会福利院25所,共收养孤儿1000余人;县以上都设立了儿童少年生活用品专业商场或专柜(部),儿童少年生活用品供应货源充足,新产品层出不穷。

  全省儿童少年事业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比,仍相对滞后,儿少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关心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把我省儿童少年事业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浙江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基本目标

  (一)少生优生与妇幼卫生保健

  1、全面实施“富裕、文明、幸福”的新家庭计划,80%以上家庭达到省规定的标准。

  2、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左右,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1)城市婚前检查率达到99%,农村达到80%。

  (2)100%的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具备对先天性缺陷的筛查能力;100%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达到等级标准,具备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条件。

  (3)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4/万以下。

  3、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30/10万以下。

  (1)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0%。

  (2)孕产妇系统保健覆盖率达到95%,系统保健标准管理率达到70%以上。

  (3)孕产妇死亡中因产后出血死亡构成比控制在40%以下。

  (4)孕妇患缺铁性贫血减少三分之一。

  4、农村婴儿死亡率控制在20‰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25‰以下。

  (1)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达到90%。

  (2)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当年标准管理率达到80%。乡(镇)卫生院儿保(科)门诊开设率达到90%。

  (3)5岁以下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人数减少30%,腹泻死亡人数减少50%。

  (4)城镇托儿园所符合卫生保健合格标准的达到90%,儿童健康建档率达到98%。

  5、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到5%以下。

  (1)县以上设产科的医院100%达到爱婴医院标准。

  (2)提高4~6个月以内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全省母乳喂养率达到80%。

  (3)3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下降到30%,佝偻病患病率下降到10%。

  (4)实行全民食盐加碘,全省消除儿童碘缺乏病。

  (5)进一步防治维生素A缺乏症。

  (二)儿童少年教育

  1、学前教育。积极发展各类园所,努力提高教养水平。

  (1)省建成示范性托儿所,各市(地)、县(市、区)办好1所示范性托儿所。各县新建、扩建托儿所1~3所,城镇1~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35%。

  (2)建立浙江省托儿所保教人员培训基地。培训100~200名托儿所所长。

  (3)学前3年幼儿平均入园(班)率达到60%;城镇学前3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95%以上;农村重点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学前1年入园(班)率达90%以上。

  2、义务教育。继续强化义务教育,积极发展特殊教育。

  (1)1997年在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2)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免予入学外都能入学。初级中等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的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市、县控制在2%以下,其他市、县控制在3%以下。

  (4)希望工程累计救助就学困难儿童8万名以上,新建希望小学50所以上。

  (5)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教师达到90%以上,初中教师达到80%以上。

  (6)中小学完成学校破旧校舍改造任务,及时消除危房。

  (7)不断提高教学仪器配备率,80%以上的城市小学教学仪器配备达到国家Ⅰ类标准,90%以上的乡(镇)中心小学达到Ⅱ类以上标准,80%以上的农村完小达到Ⅲ类以上标准,城市初中教学仪器配备达到Ⅰ类标准,乡镇初中达到Ⅱ类以上标准。

  (8)盲、聋哑、弱智及其他残疾儿童入学率,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市、县达到9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80%以上。

  (9)中小学按教学大纲开足、上好体育课。适龄学生体育达标率达90%,其中城镇达标率为95%,农村为85%。

  3、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

  (1)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普及率达95%以上。

  (2)大力创办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育儿学校。城镇98%和农村80%的新婚夫妇、80%的孕妇和婴儿家长受到科学育儿知识的教育。

  (3)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城镇和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办学率达60%。

  (4)考核评定10~20所省示范性家长学校。

  4、社会教育。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1)100%的市(地)和80%的县(市、区)有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建成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新发展市(地)、县(市、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10个。

  (2)100%的县(市、区)建有少年军(警)校等少先队校外活动阵(营)地。

  (3)100%的市(地)、县(市、区)实施《浙江省少先队雏鹰行动》,每县至少有2所学校获“全国少先队雏鹰大队”称号。

  (4)省电台、电视台每天各播出30分钟的少儿节目,其中电台60%、电视台50%以上的节目要积极吸收儿童少年参与。90%的市(地)电台、电视台和30%的县级电台、电视台每周少儿节目播出时间不少于30分钟,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每年采编有关儿童少年的消息不少于30条。

  (5)杭州、宁波、温州三市参加科技兴趣小组活动的中小学生达30%以上。其他各市(地)和农村参加科技兴趣小组活动的中小学生分别达到20%和10%。

  (6)80%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开设科技活动项目,70%的县(市、区)建立科技辅导员协会。

  (7)市(地)群艺馆和80%以上的县级文化馆设有儿少工作业务部门。60%的市(地)建立独立的儿少图书馆,县级图书馆全部设儿少阅览室。县文化馆和80%的乡(镇)街道文化站设儿少文化活动室。

  (8)警校共建列为派出所的经常性工作,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共建率达80%以上。

  (9)5年中新出版儿少图书750种,力争15%的新书在全国、华东地区和本省获奖。

  5、在已基本扫除青壮年(15~40周岁)文盲的基础上,要大力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和提高扫盲成果,杜绝新文盲的产生。

  (三)饮水与环境卫生

  1、农村卫生厕所人口享有率达到60%。

  2、农村人口自来水受益率达到85%。

  (四)儿童少年社会福利与法律保护

  1、每年新建5所综合性福利院,基本完成对现有县以上社会福利院的危房改造任务。

  2、凡收养孤残儿的福利院都要设立康复室,配备必需的康复教育设备,有康复可能性的残儿康复参与率达到100%。

  3、开展社区残儿康复,城市各区都要建立一个类似残儿寄托所的福利设施。

  4、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儿童100%获得援助。

  5、100%的市(地)、县(市、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50%的乡(镇)、街道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宣传普及率达到95%,其中在校学生达100%。

  (五)儿童少年生活用品

  1、在市(地)一级逐步发展一批集饮食、娱乐、购物于一体的综合性、中高档的儿童少年购物中心或商场。

  2、把好儿童食品、玩具的卫生和安全质量关。各县(市、区)每年组织有关方面检查1~2次。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行为

  实施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负有重要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儿少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儿少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本《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本地区儿少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和儿童少年工作协调机构每年要召开1~2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儿少工作,并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二)发挥整体功能,加强舆论宣传

  实施本《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加强相互间的配合与协作,发挥整体功能,把《规划》贯彻好。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场合,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儿少工作的重要性,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和政策,宣传“新家庭计划”,倡导婚前检查,宣传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的科学知识,宣传有关保障儿童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倡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作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风尚。

  (三)增加经费投入,完善儿少设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财政对儿童少年事业的投入,教育附加费要按要求征收,做到专款专用;妇幼保健经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重要逐年有所增加;要改善妇幼卫生保健机构的用房和设施,兴办儿少文化、教育活动场所,改造和建设儿童福利设施,提高孤残儿童的医疗、文教费用。城市规划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搞好儿少教育活动场所与设施的配套建设,儿少教育活动设施不得随便拆除或移作他用。要制定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少年事业发展的倾斜政策,确保《规划》在该地区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儿童少年事业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争取社会各界资助。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业务经费时,要考虑儿少工作的经费,保障必要的财力支持,促进儿少工作的开展。

  “九五”期间,将投资建成集3岁前儿童早期教养研究、全省托儿所的示范指导、托儿所保教人员培训为一体的托儿教养中心;配置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的设备。

  (四)重视法制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重视法制建设。做好《浙江省失足青少年帮教条例》、《浙江省预防青少年犯罪条例》、《浙江省儿童健康保护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房、卡拉OK厅、酒吧、舞厅等场所,坚决查禁、收缴淫秽物品,坚决打击虐待、遗弃、残害、拐卖儿童少年的犯罪行为,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危害儿童少年。

  (五)开展理论研究,加强队伍建设

  县(市、区)以上各有关部门、团体要充分发挥各有关学术机构的作用,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儿童教育、少先队工作、儿童生活用品等方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重点抓好加强中小学生德育和农村儿童少年工作等方面的研究,大力推广科研成果。

  要积极培养一支儿少工作专业人员队伍。要在中等师范学校、卫校中培养特教、儿童保健和保育等专业人员。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各种形式,分层、分批培训幼儿园、中小学和特教师资,培训农村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家庭教育骨干、少先队辅导员、科技辅导员和儿少文艺管理干部。

  (六)建立监测评估体系,提供决策依据

  省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监测统计组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NPA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和本《规划》的目标体系,设计方案,组织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数据资料。监测评估专家组要及时分析我省执行全国NPA和本《规划》的情况、经验与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全省监测、评估工作任务,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对市(地)、县(市、区)的监测和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市(地)、县(市、区)也要加强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测评估,加强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使本《规划》在各地顺利实施。

  (七)表彰奖励先进,弘扬奉献精神

  儿童少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需要有一大批不图名利、无私奉献的儿少工作者和热心人士,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激励机制,定期表彰奖励热爱、关心、支持儿少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省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设立“热爱儿童”奖,每5年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弘扬奉献精神,激励、推动全社会为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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