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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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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23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6-06

  【生效日期】1992-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6月6日云南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旅游餐饮服务质量,维护云南旅游的良好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有工商、卫生等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主动自觉接受旅游行业管理,接受物价、税务、外汇管理、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监督。

  二、外部环境

  1.餐馆附近不得有公厕、垃圾集中点、菜市场、露天摊贩市场等。

  2.旅行车辆可以直达餐馆门口;

  3.有可停放三辆以上大型客车的车辆停放点。自备停放点须经当地旅游局踏勘认定;路边停放须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证明。

  三、内部设施:

  1.餐位数不得少于100个餐位数,餐桌要配有转盘、桌布、菜单。

  2.每1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个换气扇,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3.餐厅要有音响设备,不开舞乐餐的要播放轻音乐。

  4.必要的花草装饰。

  5.厨房墙面瓷砖不应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洗碗间位置合理;厨房内不得堆放垃圾;厨房内温度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厨房灶眼不得少于二个,排污、排水、排烟、通风系统要有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

  6.分设供男、女宾分别使用的卫生间,必须配备至少一个抽水恭桶、洗手盆、卫生纸、纸筐、男用便器,并配有换气扇。

  四、人员配备

  1.厨房要配有至少一名二级厨师、一名三级厨师、一名三级以上面点师;

  2.餐厅服务员不少于10人,其中60%以上要具备职业学校证书或在其他饭店、餐馆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服务符合规范。

  五、餐食要有特点,创立公认的“代表菜”,并提供旅游团队菜谱四套,保证餐食质量。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有关证明;

  二、填报《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申报表》;

  三、由地、州、市旅游局初审,合格后报省旅游局确认,颁发《旅游经营许可证》和《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并申办外汇帐户。

 第四条 经省旅游局批准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可以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海外旅游团队。未经批准经营旅游涉外定点业务的餐馆,不得接待海外旅游团队,旅行社不得安排海外旅游团队到非定点餐馆就餐。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旅游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撤销定点资格的处罚,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2、旅游者投诉较多,造成严重影响的;

  3、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的;

  4、拒绝接受省旅游局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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