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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2]115号
【发布日期】1992-07-15
【生效日期】1992-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的通告 (1992年7月15日 昆政发〔1992〕115号)
根据国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加强环境卫生作的需要,现对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驻昆明市城市内(含城郊结合部及近郊区的棕树营办事处、马街镇、黑林铺镇、碧鸡镇、关上镇、金马镇、联盟镇、龙泉镇、前卫镇、茨坝镇、福海乡)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厂矿、集体、个体单位均属统一管理范围。
二、凡属管理范围内的单位,限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到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单位生活垃圾申报、登记工作。由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对逾期不申请登记的单位,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管理部门上门进行宣传和登记建档。
三、管理范围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做到日产日清、定时清运至昆明市西山区沙朗乡红水塘(昆散公路十九公里)“昆明市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进行处理。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地方严禁倾倒。
四、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送,原则由辖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有条件并符合运送要求及规定的单位,应事先到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对运送车辆检验合格,并上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发给“垃圾准运证”后,方能自运。无条件自运的单位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代运,并按规定签定代运合同,交纳代运服务费。
五、城区内(含环城路)严禁马、板车运送垃圾。
六、自通告发布实施后,对执行好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举报抓获乱倒垃圾有功者,按罚款额的20%给予奖励。
七、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者,视情节轻重处500-1000元罚款,并限期进行申报、登记。违反第三条乱倾倒的单位及个人,根据垃圾性质,处以每吨100-200元罚款,并限期进行清理,同时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违反第五条者处以
50-200元罚款。上述罚款均不得报销。
八、今后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和城郊结合部临时卫生责任区出现的乱堆放垃圾,由市容委责成辖区政府和临时卫生责任区环卫管理部门负责。限期清理的,将追究领导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九、本通告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昆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昆明市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监督、管理、处罚。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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