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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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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日期】2004-04-03

  【生效日期】2004-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2004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4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2004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政府令第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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