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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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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农村贫困户免征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0]70号

  【发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2000-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农村

贫困户免征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新政办〔2000〕7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根据自治区和田地区稳定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扶贫开发工作,2000年继续免征农村贫困户的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和田地区贫困户农业三税减免按人均收入700元(含700元)以下执行;其他地区农业三税减免按人均收入670元(含670元)以下执行。

 二、因减免农业三税而造成财政收入短收部分,由自治区各级财政专项补助(按区级70%、地州10%、县级20%比例)。

 三、各地要对农业三税减免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将各项减免数额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四、农业三税减免政策是涉及广大贫困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体现了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贫困农牧民的关怀和照顾,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符合农业三税减免政策的贫困户,要按政策足额核减,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此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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