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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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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程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9-17

  【生效日期】1987-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服务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主管机关是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外经贸委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合营(或合作,下同)各方即可开始共同起草企业合同、章程。合同、章程的起草和修改要委托和聘请律师参加。起草过程中应与“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以便咨询管理部超前服务,加快工作进度,避免签约后发生重大修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章程。

第四条 审批合同、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

  (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对等,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原则;

  (三)合同、章程的签字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申报合同、章程必须同时报送的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以及房地产的确权证明;

  (三)经合营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包括附件)、章程文本,以及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签证;

  (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五)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成员名单。

第六条 合同、章程报批程序

  (一)合同、章程报批由中方合营或合作单位承办(以下称承办单位),直接上报“中心”(一式六份),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

  (二)“中心”收到承办单位上报齐备的文件后,立即开始审理,并向各有关部门分送文件。有关部门如有意见,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于七日内提出,逾期即视为同意。

  (三)“中心”集中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各文件完整和齐备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二十一天内按审批权限规定,以市外经贸委文件批复,或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和颁发批准证书。

第七条 合同、章程批准后,承办单位按规定申领批准证书。

第八条 外商在本市举办外资企业,可以委托中国法人代办咨询和申请。报经“中心”代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后,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和颁发批准证书。

  外商设立外资企业须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的资信证明;

  (四)企业董事长或授权代表;

  (五)企业章程。

  上述各项文件应报中外两种文本各一式五份。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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