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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7]103号
【发布日期】1987-07-29
【生效日期】1987-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
《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7月29日津政发〔1987〕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的意见
目前,我市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较低,加上建筑材料价格和工资不断调整,修缮费已严重不足。为了加强我市非住宅房屋的维修养护,逐步实现以租养房,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对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调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租范围
凡本市市区、郊区公有出租的非住宅用房租金均属调整范围。街道居委会、群防站、群众存车处和区、街办的集体所有制的托儿所、幼儿园用房的租金,暂不作调整。
二、调租标准与步骤
(一)工商业用房,按照商品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应为五元五角一分,但目前的租金只八角八分九厘,仅相当于商品租金的16%。这次拟按商品租金的40%进行调整,即由每平方米八角八分九厘调至二元二角二分。按照分期分批调整的精神,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先将每平方米租金调至一元七角七分八厘,从一九八八年十月开始,再将每平方米租金调至二元二角二分。这样可使非住宅用房修缮费用不足问题得到缓解。
(二)行政、事业单位现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为五角六分,拟调至八角四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调整后,可以基本解决办公用房的维修费用问题。
(三)除按上述幅度调租外,其他计租条件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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