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天津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天津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关于 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关于 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7]164号

  【发布日期】1987-10-03

  【生效日期】1987-10-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卫生管理

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10月3日津政办发〔1987〕1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

  近几年,我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时钟不断增多,既方便了群众,又点缀美化了城市环境,但由于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不清,致使有的时钟经常“停摆”或运行时间不准确。为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明确管理责任,经与市建委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设置在道路、公共场所和沿街单位门面或建筑物上的公共时钟,必须以“北京时间”或“北京夏令时”为标准及时调整,并保证正常运行。公共时钟的日常维护管理、修理及更新费用,根据设置地点,确定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设置在单位门面或建筑物上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设置在园林绿地范围内的,由所在的园林管理部门负责;

  (三)设置在农贸市场范围内的,由所在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四)设置在道路、桥梁(桥头)上的,由道路、桥梁维护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维护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需要掌握调整时钟技术的,由天津市石英钟厂义务传授。公共时钟如发生故障或运行时间不准确,可区别具体原因,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公共时钟如发生故障,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联系修理。天津石英钟厂无偿提供的,在使用保险期以外,由该厂负责有偿修理,一般应在七日内修好;

  (二)公共时钟运行时间不准确,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调准;

  (三)道路、桥梁公共时钟电灯照明发生故障时,由路灯管理部门及时负责修理;

  (四)公共时钟“停摆”或损坏,由各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三日内通知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需要修理的,维护管理单位要认真负责,及时处理。

 三、属于公用设施的公共时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故意损坏。对违反者,除令其赔偿损失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

 四、现有公用时钟均应登记上报。今后经有关部门同意新设置的,均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并立即登记报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

 五、本意见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执行,有关区、局要密切配合。

  各郊区、县设置的公共时钟的管理,可由各郊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tj/laws/dab5860a21712f74ef86cd4b05c1b3a0b96df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