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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7]139号
【发布日期】1987-10-26
【生效日期】1987-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建委、财政局
《关于城建系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10月26日津政发〔1987〕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建委、财政局《关于城建系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贯彻试行。
深化城建系统的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应放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设计、施工、科研、材料一体化投资总承包上,逐步实现施工企业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分离。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中发〔1986〕21号)精神,认真实行经理责任制,划小核算单位,推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做到质量好、工期短、消耗低、效益高。市建委要选择一、两个大中型施工企业采取设计、施工、科研和材料采购联合的方式,进行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试点企业原则上脱离原行政关系,实行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
城建系统的非施工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城建系统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
关于城建系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建系统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不断完善改革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规定精神,现对城建系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经营方式。
(一)大中型施工企业,应划小核算单位,工区、处、厂、站、队实行内部单独核算,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抽肥补瘦。
(二)施工企业,要推行工程项目承包(小班子承包),以施工预算为依据,以单位工程为对象,以确保质量、工期、安全、降低成本为内容的施工全过程全部费用的经营承包。专业队(组)实行分部、分项按劳动定额承包。
(三)城乡集体施工企业,可以试行股份制,按照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自主经营管理企业。
(四)积极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为有效地发挥投资效果,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可以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按建设规模包投资、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投产使用,签订包干合同,明确“包”、“保”责任,包干节余和提前投产的效益,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根据“包”、“保”指标完成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双方从分成中各提取两个月以内人均工资总额,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包干亏损由双方平均负担。
(五)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工程建设和施工,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原则,改变现行行政分配任务的办法,大力创造条件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今后,除特殊工程外,必须经过招标择优选用施工队伍,否则不准开工。市、区建委招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办法,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资格审查,从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六)积极推行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实行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是组织项目建设的发展方向,要积极推行由总包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技术经济责任的总承包。可以实行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组织施工到竣工验收交钥匙的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总承包。要积极改革现行的施工企业管理体制,逐步采取建设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施工分包两个层次的组织方式。
(七)完善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制定〈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20号)精神,继续按一九八六年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执行,含量要严格同工程质量、工期、利润、安全指标挂钩,对完不成考核指标的,要核减含量数。要积极做好含量管理,组织编制各类不同工程的工资含量定额,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对市建工局及所属施工企业,实行上交利润超收奖励办法。
1.建工局施工企业,以一九八六年上交利润为基数,一九八七年超交部分可提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在成本中列支。效益工资由企业自行消化,不能因此减少上交利润超过部分的数额。效益工资的提取,每月按应提取额的80%预提,年终清算。
2.建工局以市下达的一九八七年上交增收利润计划为基数,对超收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企业的有功人员,也可以经市建委批准,按标准对局机关有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3.具体比例和承包办法,由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另外行文。
市政、房管等局所属施工企业,可结合各自的特点,参照上述精神,制定具体承包办法。
(九)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逐步推行企业化管理。市政、园林、房管等生产性事业单位,在继续执行市财政局核定的收支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可试行增收节支和工程费包干承包责任制。
1.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市下达的城市维护项目投资试行包干。在保证完成维护质量、数量、工期及各项指标的前提下,对包干费节余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对成绩突出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余部分用于工程项目和事业发展。
2.在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考核指标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承包非本单位的任务,扩大服务范围,开展增收活动。扩大服务的收入可拿出一部分发给职工作为劳动报酬,其余部分用于工程项目和事业发展。
3.生产性事业单位对局下达的中小型工程设施实行投资包干,节余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作为一次性奖励,其余部分用于工程项目和事业发展。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核定各项指标,确保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养管任务的完成。增收节支,可按季度或年度考核。对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中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具体承包、考核、奖励办法,由局报市建委,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十)市公用局所属服务性企业,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具体经营形式有:在市财政局制定的现行财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公交公司进行车队、线路和单车承包试点,实行总收入工资含量的办法,把运营收入同工资挂起钩来;长途汽车公司实行单车租赁、单车承包、线路承包、车队承包等试点;自来水公司可在亏损总额包干的基础上试行吨水工资含量挂钩办法。其他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形式的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试点。
(十一)积极开展横向联合,引导项目建设向综合承包发展,施工企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我市大中型施工企业要逐步朝着设计、施工、科研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小型施工企业要向专业化施工方向发展,以适应工程总承包的需要。在发展横向联合上,鼓励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建企业集团。允许施工企业的设计部门按等级承担设计任务,并可按标准收费。允许设计单位与施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投资或联营。政府部门对企业,要由直接管理,逐步转向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间接管理。
二、加快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积极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厂长(经理)负责制试点,一九八七年下半年达到50%,一九八八年全面实行。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保证厂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在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上有决策权,行政工作上有指挥权,人事工作上有任免调动权。同时要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责任制度目标的厂长(经理),主管部门要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厂长(经理),应扣减其个人收入。具体办法,由各主管局制定。厂长(经理)离任时,要进行离任审计。
三、落实搞活企业的各项政策
各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搞活企业的精神,积极为企业搞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凡规定放给企业的权利,要坚决放给企业。各部门要清理各自下发的有关文件,对不利于搞活企业的有关规定,应予纠正或废止。
(二)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缩减对企业的指令性计划。企业在保证完成市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情况下,有权自行承揽任务。
(三)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在施工企业继续推行以固定工、合同工和农村建筑队劳务分包相结合的用工制度。大中型施工企业,要逐步减少工人比例,增加技术和管理人员比重,向智力密集型发展。
(四)企业在国家和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及政策范围内,可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形式,上级主管部门不再统一规定。
(五)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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