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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7]154号
【发布日期】1987-12-08
【生效日期】1987-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员会拟订的
《天津市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12月8日津政发〔1987〕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委员会拟订的《天津市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联合运输(以下简称联运)是综合性运输组织工作。发展联运,对促进交通体制改革,挖掘运输潜力,加速商品流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推动我市联合运输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经交〔1986〕23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全市的联运工作由市交通委员会主管,市联合运输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会同交通、铁路、港务、民航等部门,贯彻联运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发展规划,搞好协调、监督。
郊区、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联运工作,由各所在区、县计经委领导。
二、积极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扩大和完善全市的联运网络
(一)提倡国营、集体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及个体运输户发展经济联合,兴办联运企业。逐步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内连乡(镇)、外接各省市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联运服务网络。
(二)市区以现有联运服务企业为骨干,形成联运服务群体,并与全国各省、市联运服务企业加强横向联合,按代理协议,代办各项联运业务。
(三)郊区、县相应地建立和发展联运服务企业,沟通乡(镇),逐步和市区现有联运服务企业加强横向经济联合,沟通全市的联运服务渠道。
三、联运服务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联运服务业务,代收、发货人办理运输手续,按照代理协议、合同的约定,承办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的整车(整批)、零担(零星)、集装箱的接取、送达及中转换装、仓储、堆存、包装整理等业务。
(二)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承担车站、港口货物的集疏运工作,及两种以上运输工具的衔接组织工作。
(三)从事产、供、运、销一条龙运输协作;专用线和专用码头的有偿共用。
(四)办理客票联售、包裹联运、旅客联运等业务。
(五)办理公路长途零担班车业务。
(六)办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车站、港口不得把属于正常货物运输业务的计划审批、承运、交付和客票发售等另设代办机构办理,收取费用。港、站开办延伸服务业务,需经市交通委员会审查批准。
四、客运联运
(一)结合我市特点和人口密度,合理布局,设立各种形式的客运售票点。
(二)建立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综合性客运联运中心,开展客票联售、代售业务,代购往返票和扩大旅客外地中转业务。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应保证一定数量的票额。
(三)积极发展旅客接送、食宿、旅游一条龙服务业务,增加便民服务项目和网点。
五、价格与票据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货物运输和联运服务收费标准。
(二)联运服务收费结算凭证,由市联运办公室会同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发。
六、培训联运干部
加强联运干部的培训工作,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讲授有关联运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联运干部的业务素质,促进联运事业的发展。
七、联运企业是社会经济效益的新兴微利企业,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联运企业的发展,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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