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修正草案)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
1、第二条 (定义)增设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架空线,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新设置的架空线杆架和线缆。
本办法所称的增设架空线,是指在已有的架空线杆架上增加设置架空线。
2、第八条 (入地建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和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架空线权属单位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由架空线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制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发生争议时,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因地下管位或者未列入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市市政局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
3、第十条 (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修改第二款,并增加四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和多余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信息传输架空线接头处两侧的预留线缆长度应当符合行业标准,且接头处的选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管理的要求。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增设架空线。市道监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增设架空线的,应当责令架空线权属单位拆除。
架空线确需更新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事先将维修更新方案向市道监办备案;备案受理后,市道监办应当在架空线维修更新作业时派员实地核查。
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所属的架空线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市道监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对架空线及架空线杆架进行监督,发现架空线及架空线杆架不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城市管理要求的,应当通知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提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4、增加(架空线的登记管理)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市市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架空线进行登记管理;其中,信息传输架空线由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信息化委员会登记,市信息化委员会将汇总的登记资料抄送市市政局;电力架空线由市电力公司向市市政局登记;其他架空线由架空线权属单位直接向市市政局登记。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架空线的名称、路由、规格、数量、杆架数量及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架空线空间布置等资料。
5、第十四条 (埋设入地和架线拆除的代履行)修改为:
对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或者违规架设架空线拒不拆除的,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或者拆除,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并承担费用。
6、第十五条 (优惠措施)修改为:
架空线权属单位和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建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7、第十七条(罚则)增加三项,分别作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清除废弃和多余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或者信息传输架空线接头处及预留线缆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增设架空线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架空线权属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架空线更新不备案的,由市市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架空线权属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增加(行政处罚的委托)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市市政局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道监办实施。
9、其他修改: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住宅”修改为“房地”。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内环线修改为“中心城”。
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作相应的修改。
对修正后的条、款、项作了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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