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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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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关于不要在港湾、航道及有关区域内养殖海带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2-01-19

  【生效日期】1972-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关于不要在港湾、

航道及有关区域内养殖海带的通知

(1972年1月19日)  为了保证部队执行战备、训练任务,加强港口管理和船只航行安全,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十月二十五日已紧急通知有关部队清除其在所有港湾、航道及有关禁养区内养殖的海带。我省沿海有关地区,也应本此精神,教育群众不要在港湾、航道等禁养区内进行海带养殖生产。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禁止在沿海有关港口的港池、主要航道、锚地和部队训练场、消磁场、测速区、罗经自差校对场、浴场等区域内养殖海带,是保证部队顺利执行战备任务、航行安全的需要,必须教育沿海社队及有关单位群众,提高战备观念,不要在上述海区内养殖海带;

 二、已在上述区域内养殖了海带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积极寻找新的养殖区,并抓紧当前海带分苗前的有利时机,迅速将海带根架拆除、搬迁,以保证养殖生产的发展;

 三、目前有些港湾、航道等海带禁养区还没有明确划定的,当地港务、海运、水产等有关部门,应在革命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商,并主动与当地海军部队联系,合理划定海带禁养区。

 附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关于立即      清除所有港湾、航道及有关区域内海带养殖的紧急通知

  为了保证舰艇执行战备,训练任务及港务管理,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港内(港池)、航道、锚地、训练区、消磁场、测速区、罗经自差校对场、浴场等,以及当地港务、海运部门所规定的禁养区养殖海带。

 二、在上述区域内,所有擅自养殖的单位,接通知后,在三至七天内应自行拆除。

 三、各基地、水警区、巡防区负责督促、检查,如不自行拆除者,应派船进行清除,一切损失由养殖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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