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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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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川办函[2003]117号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2003-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

《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3]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3]168号),要求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十不准”。为落实省政府决定,及时查处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深化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事厅、省监察厅拟订了《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现转发你们。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搞好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人事厅 省监察厅

  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十不准”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其他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委派、聘任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三、对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并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上述各部门可以联合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并可建议其他部门作相应处理。

  五、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的,责令其停止创收行为,并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七、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还、上交收受的钱物,并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离岗接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的,责令退还索要的钱物和报销的费用,并给予有关责任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宴请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十、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离岗接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挟私报复的,给予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离岗接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三、利用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十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五、单位违规违纪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缴、没收全部违规违纪所得;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川府法[2003]15号)的有关规定扣减该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得分;取消各种相应的评优、评先资格;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诫勉、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直至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的纪律处分。

  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规违纪的,除参照第五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前款追究委托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和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的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规定给予赔偿。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扣除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责任人员年工资的5%─30%,作为赔偿费用的部分抵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商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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