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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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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 染病管理办法》等7件规 的决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1997-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传染病

            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传染病管理办法(1985年9月21日川府发[1985]165号)。

 二、四川省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7月23日川府发[1987]138号)。

 三、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罚款标准(1988年2月24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发布)。

 四、四川省社会办医管理办法(1988年7月23日省政府发布)。

 五、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1989年7月19日省政府批准,省司法厅发布)。

 六、四川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规定(1989年8月30日省政府批准,省劳动厅发布)。

 七、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9日省政府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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