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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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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5-31

  【生效日期】1983-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省委、省政府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3年5月31日川委办发〔1983〕60号)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印发你们,督促各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情况,当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一、要切实加强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机关的领导同志,务必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机构,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有一定专业知识、能胜任工作的相应数量的干部,以保证这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要认真执行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立卷归档制度。《条例》规定:“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保卫、财会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建国后对于我国各级机关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对旧中国文书立卷工作的彻底改革。这一决定,在党中央、国务院过去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条例”、“通则”、“决定”中,都有明确规定。我省绝大多数机关贯彻执行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机关单位没有很好贯彻执行,立卷归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三、要很好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保存档案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各机关档案工作部门,一定要把利用工作作为自己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抓好。要切实做好档案的管理,积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组织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努力开创机关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四、要加强对下属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各级专业主管部门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督促本专业下属单位搞好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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