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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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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11号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2003-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3]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确保全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1月起,各市、州根据原省劳动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3〕93号),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按原省劳动人事厅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

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工改办〔1988〕42号)执行的5-8元生活补贴纳入省级统筹项目,与省政府历年规定的省级统筹项目一并执行。��

  二、从2003年1月起,参加所在市、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按所在市、州统一的缴费比例执行,各市、州不得再在参保单位之间实行不同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执行;城镇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仍按缴费工资的20%执行。��

  三、要综合运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健全省、市调剂金制度等措施,完善省级统筹调剂机制。全省调剂要坚持以保发放为核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要按照省级统筹的调剂原则,建立和完善本市、州范围的调剂办法。各市、州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下拨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下拨实行缴拨两条线管理,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各市、州拟定的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送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严格监督审计,加强日常专项稽核,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和省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行。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全面实行和规范缴费申报制度,强化参保、续保、扩面和清欠等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 �お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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