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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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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78号

  【发布日期】1995-04-28

  【生效日期】1995-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川府发〔1995〕78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到2000年在占全省人口85%左右(力争90%)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国家教委《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从提高全民族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使国家兴旺发达的高度认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和部署。

 二、普及义务教育检查验收的主要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各级政府要把督促检查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坚持依法治教,扎扎实实推进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反对搞突击“达标”活动。

 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检查验收是一项依法进行的十分严肃的工作,在检查验收时,要坚持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讲求实效,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对检查人员不搞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

        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

 一、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

  (一)领导管理。

  1、当地政府切实承担实施义务教育重任,制定有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实施义务教育的规范文件,各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有主要领导联系学校制度,为学校教育办实事。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执行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质量稳步提高;普及义务教育表册等档案的管理做到统一印制,数据准确,分项成册,专人管理。

  (二)普及程度。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如丧失学习能力等)未能按时入学的,已依法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

  各类残疾(即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在“八五”期间,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市、区)分别达到8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其他地方分别达到60%左右;在“九五”期间,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县(市、区)分别达到85%以上,其他县分别达到65%以上。

  2、辍学率: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

  3、毕业率: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98%以上。

  4、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8%左右。

  5、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

  (三)办学条件。

  1、师资:全日制小学教师和职工按编制配足。配好学校领导班子。完全小学设校长、教导主任,其中实验性小学、乡(镇)中心小学、18个班以上的其他完全小学增设一至二名副校长、一至二名教导主任,可配一名总务主任。非完全小学设主任教师。学科的教师结构基本合理,课程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均有专职教师或以教该科为主的兼职教师担任。各乡中心小学教师中原则上有两名小学高级教师。所有教师都能胜任或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达到任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为人师表。

  专任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教师达到90%以上。1990年起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全部具备合格学历。所有小学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校舍:普通教室每班一个,教室地面平整、最低为三合土地坪。门窗油漆,装齐玻璃,采光好。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实验性小学、城市小学、县城小学、乡中心小学及12个班以上的其他农村完全小学一般不低于47平方米,生均占有教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4平方米;其余农村小学在40平方米左右,生均不低于1平方米。

  实验性小学及18个班以上的其他完全小学有教具仪器室、自然实验室、电教室、藏书室、阅览室、音乐教室、少先队活动和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保管室、卫生室,有条件的学校建立美术专用教室;不足18个班的城市小学、县城小学、乡中心小学及12个班以上的其他农村完全小学,有实验仪器室(可兼作电教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少先队活动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保管室、卫生室;不足12个班的基点小学有仪器和实验室、多功能教室;其余农村完全小学和有条件的非完全小学,有多功能教室。上述教学和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除教具仪器室、藏书室、少先队活动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保管室、卫生室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外,其余各室不得小于本校普通教室的使用面积。

  聋哑学校有律动室、语音训练室。

  实验性小学、城市小学、县城小学、乡中心小学及12个班以上的其他农村完全小学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劳动工具和杂物储藏室、值宿室,其余农村小学有教师办公室。

  校校有适应学校规模、文明、安全的男女厕所。校校有饮水处。教职工宿舍得到妥善解决。寄宿制学校学生有安全、卫生、合适的食宿条件。

  校址选择适当。校校无危房。学校有健全的校舍维修、管理制度。无破烂、漏雨的房舍。学校的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划分合理。

  城乡新建小学,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和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县镇、农村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川教基〔1988〕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扩建和改建小学参照GBJ99-86和川教基〔1988〕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至少达到本基本要求的规定。

  3、设备和设施: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按实验教学普及县的规定要求配备。学校的电教器材、体育器材、卫生室器材、音乐教学器材、美术教学器材按规定配备。实验性小学及18个班以上的其他完全小学达到一类标准;不足18个班的城市小学、县城小学、乡中心小学、基点小学及12个班以上的其他农村完全小学达到二类标准;其余完全小学和有条件的非完全小学达到三类标准;学校有语文、思想品德等其他学科按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的挂图、教具、模型等。

  校校有活动场地,生均占有1.5平方米左右。第一、二种类型的小学,有一个篮球场和一组50米以上的直道。第三种类型的小学,应有一组30米以上的直道。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应有其他变通措施解决好活动场地和跑道等问题。

  图书藏书量,第一、二种类型的小学生均不少于10册;第三种类型的小学生均不少于5册;学校藏书,可有不超过总量40%的连环画,学校有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工具书和教学参考书。

  校校有院墙、校门、规范校牌、绿化地带和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供水设施,照明设施齐全。

  校校有国旗、旗杆、时事政策宣传栏等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环境布置。

  校校有进行劳动教育的器材和场地(所),并根据实际配备必要的劳动工具。

  4、经费: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得到保障,做到“三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上级规定开征的教育费、教育费附加、小学生杂费等按规定收取,管好用好。坚持多渠道筹集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大力开展勤工俭学。公民办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时兑现。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在省定标准颁布前,各县按办学需要得到落实;省定标准颁布后,按省定标准执行。

  5、学校布局:城乡小学布局合理,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城市、县城小学学生上学单程时间在15分钟左右。农村一般做到村设村小,情况特殊的村下伸教学点;乡设中心小学,并办齐各个年级,发挥中心作用。农村低、中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1.5公里,高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5公里。需要寄宿的学生的食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特殊教育的校点(盲、聋哑、弱智儿童的校、班、随班就读等),按规划设置,办学条件除达到一般普通小学要求外,还要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

  (一)领导管理。

  (该部分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领导管理部分。)

  (二)普及程度。

  1、入学率: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的入学率,一类地区(城市市区)都能入学,二类地区(经济、文化较好的农村县、市、区)达95%左右。

  2、辍学率: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一类地区控制在2%以内,二类地区控制在3%以内。

  3、完成率: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一类地区达到90%以上,二类地区达到85%左右。

  4、毕业率:一、二类地区均达95%。

  5、当地扫除青少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整县普及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其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已经省人民政府检查验收。

  6、全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分为一、二、三类地区。三类地区的县分类和普及程度的要求另文下达。

  (三)办学条件。

  1、师资:全日制初中教师和职工按编制配足。学科的教师结构基本合理,课程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均有专职教师或以教该科为主的兼职教师担任。教师能胜任或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不得低于70%。1993年起新补充的初中教师全部具备合格学历。

  学校领导班子,原则上应做到:初中规模在6-11个班的配一名校长、一名教导主任、一名事务员;12-18个班的配一名校长、一名副校长、一名教导主任,一名总务主任;超过18个班的配一名校长、一名副校长、一名教导主任、一名副教导主任、一名总务主任。完全中学必须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初中。所有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校舍:校校无危房(常态出现的危房及时消除),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木质课桌凳,校校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校校有合格、够用的男女厕所。教职工住宅、住校生宿舍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基本解决。

  3、设备设施:校校有实验室(可兼作电教室)、仪器室和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仪器室的数量、面积和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教学仪器器材的配备达到实验教学普及县的规定要求。学校的电教器材、体育器材、卫生室器材、音乐教学器材、美术教学器材按规定配备。初中规模在18个班以上的(含18个班),达到一类标准;13-17个班的达到二类标准;12个班以下的(含12个班)达到三类标准。图书阅览室的使用面积,新建达到建筑规范要求,改建一船不小于普通教室的面积;图书藏书量生均达10册,学校藏书可包括部分连环画,但其数量不得超过藏书量的20%。

  校校有活动场地,有一级50米或60米以上的直跑道和篮排球场。有条件的学校应有200米的环形跑道。

  4、经费: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得到保障,做到“三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上级规定开征的教育费、教育费附加、初中生杂费等按规定收取,管好用好。坚持多渠道筹集义务教育经费,坚持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大力开展勤工俭学,公民办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时兑现。初中生年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在省定标准颁布前,各县按办学需要得到落实。省定标准颁布后,按省定标准执行。

  5、校校有进行劳动技术教育的场地(所),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有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

  6、特殊教育的校点按规划设置,事业发展进度达到规划相应年段或年度要求,办学条件除达到一般普通初中要求外,还要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基本要求

  (一)普及程度。

  1、7-12周岁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其中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达到60%。

  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其中女童在校生辍学率控制在5%以内。

  3、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85%以上,其中女少年完成率达到80%左右。

  4、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其中女少年文盲率控制在10%以内。

  (二)领导管理。

  (该部分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领导管理部分。)

  (三)办学条件。

  对村小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木质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其他方面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办学条件相同。

 四、检查验收办法

  (一)省、市、地、州、县各级建立普及义务教育检查验收制度。

  省政府委托市、地、州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检查验收,省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市、地、州负责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初等义务教育普及情况的检查验收;市(地、州)、县共同负责对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检查验收;县负责对乡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检查验收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自查工作。

  检查验收工作,应按照各级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要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普及情况一并进行检查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要就其初等教育阶段的普及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经自查,已达到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乡,由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检查验收的报告,填写《申报验收册》。经县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后,对合格者颁发证书、予以奖励,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经自查,达到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县(全县算帐整体达到规定的基本要求,分乡算帐90%以上乡已经县政府检查验收合格,余下10%的乡必须于第二年验收合格,下同)由县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写出书面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填写《申报验收册》。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检查验收后,对合格者颁发证书、予以奖励,并报省教育委员会备案。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书面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和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凡达到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各项要求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

  (三)在巩固发展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的基础上,经自查已达到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乡,由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并抄报市(地、州)教育委员会,填写《申报验收册》。经县人民政府检查验收(既要检查初级中等教育,也要抽查初等教育,下同)后,对合格者颁发证书、予以奖励,并报市(地、州)教育委员会备案。

  经自查,已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各项规定的县,由县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写出书面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和自查报告,填写《申报验收册》(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受权验收后,凡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项要求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

  县人民政府的自查工作,除对所辖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外,还应组织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自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作出自查报告。县的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和自查报告应经过一定形式的审议。

  (四)对已由省检查验收合格的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检查验收时,其教学仪器和设施部分,不再进行全面检查,但要抽查。

  (五)县对乡的检查验收,务必逐乡进行,尽可能查完所有学校;市地州对县的检查验收采取分类抽样办法,40万人口以下县抽查20%以上的乡、校,40万至80万人口的县抽查15%以上的乡、校,80万人口以上的县抽查10%以上的乡、校,验收结果与申报数的误差在1%以内的,认定申报数;误差在1%以上的以验收数为准。

  (六)建立普及义务教育复查制度。凡普及了义务教育的地方,从检查验收合格次年起,要连续进行3-5年的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逐级上报。

  (七)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自查报告、检查验收结论意见及《申报验收册》,应于每年10月底前送省教育委员会,由省教育委员会汇总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核。

 五、表彰和处罚

  (一)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普及义务教育表彰奖励制度。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其初等义务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凡被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省人民政府将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定后在全国公布名单。

  (三)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检查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

  1、在检查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规定各项要求的。

  (五)经检查验收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由省教委印发):

  1、有关检查验收项目指标要求的说明

  2、全日制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表

  3、小学电教器材配备表

  4、小学体育器材配备表

  5、小学卫生室器材配备表

  6、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表

  7、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表

  8、全日制中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表

  9、初级中学电教器材配备表

  10、初级中学体育器材配备表

  11、初级中学卫生器材配备表

  12、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表

  13、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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