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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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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1-06

  【生效日期】2000-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的通知

(二000年一月六日川府发〔2000〕2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开拓农村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改革目标,发展合作经济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农业正向现代农业转变,广大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全方位的服务和正确的引导。但由于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活,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较重,经营业务萎缩,效益下滑,为农服务功能不强,已难以担负起这一历史重任,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改革力度,着力解决影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是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这一目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从农村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供销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逐步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妥善处理社员股金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近年来,各地在改革中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一些地方的改革发展经验证明,只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改革力度,供销合作社就能够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城乡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和各级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依托。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商品生产基地“三位一体”的模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积极培植农产品加工、贸易市场和科技信息服务等各类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放手发展商品基地,推行集团承包,加强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努力扩展经营服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在建立和完善农业物资保障体系、农产品加工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拨、储备、供应和管理服务工作,继续加强庄稼医院、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完善配套服务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同生产厂家形成联营联销集团(公司);在基层要加强同农业三站(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的联合合作,优势互补,联合兴农;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各地要依托和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努力提高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各级供销社要运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联合各类运销专业户,组成营销、运输等专业合作社,积极组织运销大军带动农产品进城、出省、出口,缓解农产品“卖难”,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增收。

 三、努力开拓农村市场

  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农村是一个潜力十分巨大的市场。供销合作社有多年从事商品流通和为农服务的经验,有遍布城乡的网络体系,在开拓农村市场中大有可为。为适应开拓市场的新形势,供销合作社要加快转换经营机制,调整经营结构,转变经营方式,积极引导农村消费,提高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市场空间。以有一定实力基础的商贸企业为龙头,组建商品配售中心,加快建立配售体系,向系统内外的商场、门点和个体户配售商品,改变多级批发的格局,减少环节,降低费用。大力发展连锁店、专卖店、便民店和仓市经营,推行品牌战略,实行承诺服务。加强同生产企业的联合合作,实行总经销、总代理。认真研究消费结构的变化,把握消费趋势,组织适销对路的商品投放农村市场。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扶持供销合作社在县城和重点集镇兴办或联办各类专业、综合市场,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综合服务社(站)的建设。社(站)建设由县级政府统一规划部署,乡镇政府牵头,供销合作社承办,村级组织参与。建社(站)所需资金采取乡镇、供销社、村社各自筹一点的办法解决,并组成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委员会,按“政社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各有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农村市场合理的资金需要。对农民从供销合作社购进农用机构和大宗耐用消费品可实行消费贷款。

 四、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步伐

  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属门店、商场可在减员、减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由基层社以现有资产折价参股或控股,经营领头人持大股,骨干持中股,一般员工持小股,组建一批农产品加工经营、工副食品批发零售、生产生活资料销售、农村社会化服务等单体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基层社对这些单体实行统一核算、单独考核。基层社整体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由县级联社代表农民持有一定股份。可分流和组织部分人员同农村种植、养殖、运销户合作,兴办专业合作社,同农民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生活资料经营门店可采取利润目标管理责任制、百元工资含量、抽资承包、租赁经营、出让经营权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集中优势力量狠抓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市场建设、资本营运工作。按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目前各基层社的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基层社的建制,巩固发展一批,兼并一批,破产一批。

 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组改造社属企业

  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资产,按照“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对人员、资产、业务重组。供销合作社联社理事会对重点、优势企业实行绝对控股;对一般企业实行相对控股;对小型企业实行参股;对净资产很少、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经营者合伙、租赁、承包等形式全部放活。整体运行困难但部分仍有活力的企业,可将有效资产剥离出来组建新的法人实体。有一定资产但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由系统内外的企业兼并或托管,也可整体出售。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依法定程序解散或破产。在放活小企业的同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优化人才、资产等资源配置,着力培植一批优势项目、优势企业,逐步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市场的龙头和发展区域经济的支柱。鼓励企业职工参资入股,并按职工的实际出资额向职工配予适当数额的期权,与职工参资入股配套。参股不搞平均化,法人代表持股额可比一般员工高5-10倍,经营管理骨干可比一般员工高3-5倍。改制后,社属企业实行按劳、按资、按绩效分配的多元化分配制度,对领导层、骨干层、员工层实行分层分配。对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奖励股权或期权。企业改制中,要切实加强资产监管,不得无偿量化或分掉资产,不得低评资产价值造成社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隶属关系,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进行各种摊派,不得随意拆除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

 六、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社的职能作用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辖区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机关,是同级政府重要的涉农部门,其职能是:(一)对成员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三)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确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改制后的企业,联社以参股、控股的形式选派人员进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参与决策管理,行使出资人权力,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省、市(地、州)供销合作社联社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比照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执行。

  县级供销合作社在整个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各县(市、区)要继续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社建设的通知》(川办发〔1997〕73号),狠抓贯彻落实。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社员股金风险

  各地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同配合,加大组织、领导、协调、扶持力度,做好分类处置工作。凡是政府行为挤占挪用的社员股金,政府要带头分期归还。要认真实行股金保全制度,供销合作社出售的资产应全额用于兑付社员股金。县(市、区)政府要实行特许经营政策,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拓展经营业务,提高经济效益,以便分年筹集资金保兑付、保稳定。凡是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应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批零兼营食盐、图书、成品油、药品等。在股金兑付困难的地区,为保股金兑付,除供销合作社、化肥生产企业、农业三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经营业务。

 八、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帮助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和扶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解决影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

  各地要按“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政策性经济包袱。从1999年起,供销合作社缴纳的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基数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在国家处置供销合作社历史经济包袱方案下达前,供销合作社经济包袱所占用的贷款,按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银企合作,实行“行社共兴”的意见》(农银发〔1999〕88号)和农行省分行《关于加强银企合作,促进农行和供销社共同发展的意见》(川农发〔1999〕126号)继续执行。

  供销合作社职工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按现行办法管理。基层社和社属企业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资产评估费用予以减免;允许并鼓励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落实金融债权,对符合条件的“核呆”冲减部分债务。

  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纳入政府总体规划,安排必要的项目,从资金上给予积极扶持。基层社和县以上专业公司为专业社代销产品,享受同专业合作社同样的优惠政策。

  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民贸优惠政策。

  各地要成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抓紧研究制订改革发展方案和配套扶持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将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对同级政府目标考核的范围。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贯彻落实,有关情况及时告省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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