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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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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 公出国(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委办[2000]56号

  【发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简化因公出国

(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的通知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川委办〔2000〕56号)  为实现我省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简化因公出国(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作如下通知,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经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机电产品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工业企业,经省政府按规定条件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企业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临时出国事项。该企业的正职领导临时出国,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对外交往多、外事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备审批条件的部分市的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试行委托审批,试点工作由省外办负责。

 三、我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的申报实行《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制。

 四、经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工业企业,经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确定的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5名以内经常出国或赴港澳从事经贸业务、推销活动的人员,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赴港澳5个半月多)多次有效的出国(境)审批办法。

 五、产品出口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或经省外经贸厅依照有关规定确认为技术先进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3名以内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的中方人员,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经省外经贸厅审核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赴港澳5个半月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境)审批办法。

 六、产品出口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或经国家经贸委确定的国家重点企业,省政府确定的扩张型企业和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3名以内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的人员,向省外经贸厅或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外经贸厅或省经贸委审核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赴港澳5个半月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境)审批办法。

 七、我省各地区、各部门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出访不再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

 八、我省各地区、各部门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本系统跨地区团组除外)出访实行预审制,即先由组团部门将组团方案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外办)预审,经省外办出具预审组团任务同意意见函后,再凭此函到人员所在的市、地、州外办或省级有关部门(外事处)办理《意见表》。

  各市、地、州外办或省级各部门(外事处)应在2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其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盖单位公章的《意见表》。

 九、各地区、各部门在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意见表》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手续实行专办员制度。在组团单位和专办员制度、责任落实的前提下,经省委、省政府行文批准的重点、大型出访团组,可由组团单位和专办员负责,对党政机关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上人员出访查验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颁照(证)机关在颁发护照、通行证时可不再查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十一、组团单位在申报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时可同时向出国人员审批部门申办人员审查批件。

 十二、本通知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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