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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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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6]66号

  【发布日期】1996-06-24

  【生效日期】1996-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川府发[1996]66号)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这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规范运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切实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促进我省期货市场试点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务院《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事业单位)、试点期货交易所及各期货经营机构、各类各级金融机构,都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对违反规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要负责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各类各级金融机构,同级人民银行要进行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交易所,省期货监管部门要按授权进行处罚或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违反《通知》规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省人民银行和各级金融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监管,严禁任何金融机构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入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防止银行贷款或拆人资金流入期货市场,对违者要依法进行查处;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经纪机构不得允许任何机构依据金融机构的资金保函从事期货交易。

 三、为了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根据《通知》精神,选择一些在国际上比较成熟、具有套期保值功能的大宗商品品种上市交易,应本着积极慎重、稳妥可靠的原则,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进行试点。省内试点期货交易所要认真研究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期货上市品种特别是大宗商品品种的推出,要经过省财办、省期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省内试点期货交易所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三公”原则,真正把交易所办成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法人,办成为会员和投资者的服务性机构;要始终把严格管理、规范运作,控制风险放在首位,认真履行风险控制责任和自律职能,紧紧围围绕风险防范控制和规范稳定运作,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要严格执法、违规必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理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对操纵垄断市场、期货欺诈、内幕交易、透支交易、过度投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实行市场禁止进入制度,实行风险和防范和处理责任制度。今后凡是期货交易所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和处理,在经济上和社会影响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交易所一切重大决策必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避免决策中的利益驱动。省内、省外试点交易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必须报经省期货监管部门同意。除国家批准的试点交易所外,省内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期货交易所。

 五、省内各期货经纪机构对申请开户的客户要严格审核其资信、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严格保证金管理,严禁透支交易和开展全权委托业务;在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前,不允许开展管理期货业务或建立共同基金;各期货经纪机构凡出现股权变动、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名称等注册事项的情况,均须事先报省期货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期货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对期货经纪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进行资格审查;各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其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和董事会,必须督促、指导所属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特别要加强对其人员、财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期货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六、省内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在省内外设置的分支机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和设立营业机构、期货咨询机构、省外期货经纪公司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经省期货监管部门审核并办理报批手续,不得擅自设立或开展业务。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批准设立上述机构。按照川府发[1994]63号文件指定的期货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省上的统一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省期货监管部门工作,及时办理交办事宜;要加强对当地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和所辖经纪机构、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咨询机构的违规查处;对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七、继续打击非法期货交易,巩固清理整顿的成果。凡未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期货交易、经纪和咨询业务或设立相关机构者,凡擅自开展境外期货业务、金融期货交易、外汇按金交易者,均为非法。期货监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坚决取缔、快查快办、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凡参与非法期货交易的机构和个人,不受法律保护。

 八、省内各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接受期货监管部门的监管。其章程、业务规则等重要文本的制订或修改要经省期货监管部门审核。日常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省期货监管部门备案。期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其执行法规、政策及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审核。要强化管理,加强执规执法,对违法、违规者,一经查实,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赋予省期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权。对违法、违规期货经营机构,省期货监管部门可会同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资金帐户进行查询,并享有中国证监会授于地方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权力;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等重要文本文件、日常交易情况和管理政策以及重大事件应报省期货监管部门备案。要积极建立完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各类期货机构要坚决执行行业自律规定,充分发挥其自律管理、人员培训、对外交流、保护投资者权益、调解交易纠纷等功能;各类期货机构还要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按规定发布期货市场的有关信息,不允许散布虚假信息。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不得有任何误导行为。凡涉及重要政策和交易纠纷的报道,要经省委宣传部和省期货监管部门审核。

 九、各级政府对贯彻《通知》的工作应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当地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工商、银行、公安及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搞好协调配合,保证我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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