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四川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四川省地方法规 >> 四川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 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四川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 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8-22

  【生效日期】1983-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贯彻

《教育部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1983年8月22日川府发〔1983〕147号)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2〕130号文”),是办好教育学院的重要文件。办好教育学院关系到中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关系到中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我省现有中学教师近二十万人,其中高中教师三万一千人,初中教师十六万八千人。高中教师中,学历符合教育部规定要求的占百分之五十一点三(一九六五年为百分之六十四点五);初中教师中,学历符合教育部规定要求仅占百分之十七点八(一九六五年为百分之六十八点二)。他们中约三分之二是“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不少人的实际文化程度低于学历水平,绝大多数未受过必要的专业训练。掌握教材不过关,教学不得法的比例很大,据调查,教学困难大和不能胜任教学的教师,高中占百分之三十左右,初中占百分之五十左右。由于教师的文化程度低,业务水平差,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因此,有计划地提高在职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是我省普通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措施。为了在八十年代末,使我省中学教师中的绝大多数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能胜任和基本胜任教学,就必须大力加强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办好我省、市、地、州教育学院。

  为加强我省各级教育学院的建设,现根据“国发〔1982〕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省、市、地、州教育学院的性质、任务和分工

  我省现有省教育学院一所,市、地、州教师进修学院十六所。今后各“教师进修学院”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全部更名为“教育学院”。省、市、地、州教育学院是承担培训我省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具有师范性质的高等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师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学院的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培训,提高中学(含中等师范学校、县教师进修学校和部分职工中等业余学校,下同)在职教师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提高教育行政干部的思想、文化、教育理论和对学校的管理水平;开展教育、教学理论和中学各科教材、教法的研究工作,为提高中学教育质量服务。

  省教育学院主要培训完中、中师、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正、副校长和县(市、区)教育局的正、副局长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教育行政干部。市、地、州教育学院主要培训初中的在职教师,正、副校长,完中和初中的教导主任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教育行政干部。

  培训、提高教师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应区别不同对象确定,既要使学历不够但基本胜任教学的教师能得到系统提高,力争在今后五年内使多数中学教师达到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又要兼顾当前教学有困难的教师,帮助他们进修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使之能基本胜任教学工作。

  教育学院开设系统进修的专业(包括教育行政专科班),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中学在职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专科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按照教育部要求,干部专修科和其他成人高等学校招收新生,由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统一考试,合格的才能录取。因此,拟从一九八四年起,我省各学院招收系统进修学员(包括离职进修、函授、业余面授),实行联合招生统一考试。各院校应于每年一至二月将招生计划报我厅审批,由我厅报教育部、省计经委备案并抄报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劳动人事厅。

  为了抓好中学教师的教材教法进修工作,各学院要有计划地举办中学教材教法讲习班,为各县培训骨干。

 二、关于教育学院的规模和专业设置

  我厅和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今后将根据各地师资培训任务及学院办学条件制定五年建设规划,逐步做到定规模、定专业、定编制,并适当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把教育学院分期、分批办好。各学院的专业设置,要扬长避短,发扬协作精神,由我厅统一安排,进行调整,避免小而全,少数专业可实行分片跨地区招生。

  函授是系统培训在职教师的主要途径。按国发〔1982〕130号文件的精神,高等师范本科、专科函授任务应由师范院校与教育学院共同承担。过去由于我省师范专科学校新建不久,未承担函授任务,今后师专函授任务的分工,由我厅与高教局共同商定。

  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教育学院在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和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成为对当地中等教育具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

 三、关于加强教育学院教师队伍的建设

  我省教育学院当前教师队伍数量、质量状况,极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充实和提高:

  (1)每年由省和市、地、州教育部门择优分配一定数量的符合高等学校师资条件的师范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到各教育学院任教。

  (2)由我厅和省高教局协商并征得有关院校同意,从师范学院或其它高等学校适当调剂部分讲师以上骨干教师,加强教育学院的师资队伍。

  (3)把教育学院教师的进修提高纳入高等学校教师的进修规划,请高教局在安排省属高等学校教师进修时,将教育学院教师的进修考虑进去。到部属学校或省外学校进修,由我厅向教育部呈报。

  (4)教育学院应重视自身教师队伍的提高,要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安排进修,对进修后仍不能担任教学工作的,应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措施,争取在五年内把教育学院所需教师逐步配足,建立一支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并争取每个专业有一批副教授以上的教学骨干。

 四、关于教育学院的学员待遇

  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参加教育学院或高等师范院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系统进修,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学在职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或专科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在学历、晋级、工资、评定职称等方面,享受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其工资按教育部〔83〕教计字032号《关于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改善教育学院的办学条件

  教育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请计经委给予照顾,由我厅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戴帽下达,逐年解决。教育学院的事业经费,按照现行财政包干体制,由各级财政解决。财政、教育部门对教育学院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予以照顾,逐步达到高等学校的水平。

  教育学院的编制,在教育部没统一标准之前,暂按以下标准,学员不足一千人的,教职工与学员比例为一比二点七;一千人以上不足二千人的比例为一比三,非教学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函授部编制,函授生在五十人以下的配备教师一人;函授生在五百人至一千人的,除其中五百人按五十人至七十人配备教师一人外,其余部分按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人配备教师一人,超过一千人的,其超过部分,按三百五十人至四百五十人配备教师一人。少数民族地区的编制可适当放宽,行政干部的配备,按学生在三百人以下的,配备二至三人;三百人至两千人的,除其中三百人配备二至三人外,其余部分按三百至五百人配备一人,超过两千人的,其超过部分按六百至七百人配备一人。

  我厅根据各学院的专业设置情况,有计划地配备师专部分的主要教学仪器和电化教育设备;各市、地、州教学仪器供应站应给教育学院配备中学物理、化学、生物三科的实验仪器。要建立学院图书馆,充实图书资料。

 六、关于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省教育学院在省委和省府的领导下,由我厅主管,重庆市教育学院在市委和市府的领导下,由市教育局主管;其它市、地、州教育学院,实行省、地(市、州)双重领导,我厅负责规划学院的规模和专业设置,管理讲师以上的教师,配备专科部分的教学仪器;市、地、州负责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政工作,人事工作,安排基建项目,校舍维修和供给中学部分的教学仪器等。

  省教育学院和重庆市教育学院享有与师范学院相同的地位和待遇,按师院规格配备干部并有权颁发高等师范本科、专科的毕业证书和单科结业证书;其它市、地、州教育学院享有与师范专科学校相同的地位和待遇,按师专规格配备干部,并有权颁发师范专科的毕业证书和单科结业证书。

  教育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二至三人。所需干部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结合各地的机构改革工作,由干部主管部门对现有干部进行调整。省教育学院、重庆市教育学院的院级正、副职,按师范学院院级干部报批手续报批,其余市、地、州教育学院的院级正、副职干部,按师范专科学校校级干部报批手续报批。省教育学院、重庆市教育学院及有条件的市、地、州教育学院,经我厅批准,可成立学术委员会。

  教育学院的办事机构本着精干的原则,一般设办公室、政治处、教务处、总务处和函授站。省教育学院和重庆市教育学院可按专业设系,其它市、地、州教育学院暂设学科教研室。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级各部门研究执行。

  附:全省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名单

  注:国发〔1982〕130号文件(略)

                             四川省教育厅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全省教育学院名单

 校     名      批准机关     地  址

四 川 省 教 育 学 院   省 革 委    成   都

重庆市教师进修 学 院   省 政 府    重   庆

成都市教师进修 学 院   省 革 委    成   都

自贡市教师进修 学 院   省 政 府    自   贡

渡口市教师进修 学 院   省 政 府    渡   口

永川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政 府    永   川

涪陵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革 委    涪   陵

万县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革 委    万 县 市

内江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革 委    内 江 市

乐山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政 府    乐   山

温江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革 委    灌   县

绵阳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革 委    遂   宁

南充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政 府    南 充 市

达县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政 府    达 县 市

雅安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政 府    雅   安

宜宾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革 委    沪 洲 市

凉山地区教师进修学院   省 革 委    西 昌 市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c/laws/e09ac1a44da1c852386def5b3fbc0a3b3a5edb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