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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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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文物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的通告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5-20

  【生效日期】1986-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

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的通告

(1986年5月20日川府发〔1986〕127号)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保护祖国文化遗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省内社会流散文物(历史传世文物和古旧工艺品),由我省各文物商店经营管理。凡未报经四川省文化厅审查批准,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经营文物商品。

 二、一切文物都不得进行黑市交易。私人出售收藏的文物(包括一九四九年以前经过加工的,具有出口价值的古代工艺美术品和珠宝翠钻),统一由文物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商店议价收购。

  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文物收购倒卖、黑市交易、贩运走私和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三、凡地下埋藏和出土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由文化主管部门派员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对于擅自挖坟掘墓盗宝,破坏古遗址,变卖出土文物的,司法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冶炼厂及其它一切以废铜为原料的工厂或单位,都不得熔炼古钱币及其它文物。供销社、冶炼厂、有色金属公司和废旧物资回收等部门,对拣选出的古钱币(不包括金、银币)及其它文物,应单独封存,妥为保管,并及时通知四川省文物商店拣选收购。人民银行、造纸厂要定时通知文物管理部门和四川省文物商店派人鉴定、拣选、收购有文物价值的金银器物和书画图册。

 五、对送交出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应视文物价值的情况,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六、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防止珍贵文物外流。各地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如发现文物走私、投机倒把、走乡串巷收购、套购文物,或私自向外国人兜售文物,或以文物进行诈骗活动者,应立即制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分别依法没收所有文物,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从重制裁。

  以上通知,情切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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