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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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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3号

  【发布日期】1994-01-03

  【生效日期】1994-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川府发〔1994〕3号)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修改后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全省颁布实施。这对进一步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健全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新秩序,更好地从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提高人口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把《条例》纳入各级干部“二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要把农村计划生育和城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列为重点,坚决制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要用法律手段来引导、教育、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又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对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并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三、认真处理好遗留问题。对过去出现的问题未作处理的,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已按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今后,凡与新颁布的《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每年都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定期检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奖惩兑现。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密切配合,为贯彻执行好《条例》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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