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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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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1%人口抽 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95号

  【发布日期】1994-10-11

  【生效日期】1994-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川办发〔1994〕95号)  国务院决定1995年如期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是继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又一次较大规模的人口调查。通过调查将进一步摸清全国各省人口总量、地区分布基本结构和人口居住环境等变化情况,为制定和检查人口控制目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全面、准确的人口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50号文件要求,我省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国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完成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这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取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为此,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计生委、省计委、省公安厅、省建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教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委宣传部组成四川省1%人口抽样调查联席会议,负责对调查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实施调查的日常工作。开展调查所需的费用,按照“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年列入预算安排,所需人员请人事部门协调落实。各市、地、州和即将抽查的县、市(区)要按此精神,积极做好1%人口抽样调查的准备工作,确保这项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

  有关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省1%人口抽样调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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