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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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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棉花收购 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11-28

  【生效日期】2001-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1]44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现将《四川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一并贯彻执行。

  本细则颁布后,1999年8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9]49号)即停止执行。

        四川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对全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棉花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

 三、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纤检局)、省农业厅、省供销社联合组成四川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全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定期复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计委。

 四、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收购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仓容不少于300平方米,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二)有1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每个收购站、点必须配备2个(含2个)以上经省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的棉花品质检验人员,并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四)配备棉花检验国家标准(文字标准和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以上;

  (五)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水份电测器、试轧机、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等棉花质量检验仪器;

  (六)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棉花质量标准,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五、取得棉花加在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经省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的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五)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以上;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要求;

  (七)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棉花质量标准,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六、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格式由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办公室规定),由企业所在地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分别负责核实其《申请表》上的相关内容,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二)申请单位将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盖章的《申请表》,送交省工商局、省纤检局签署意见盖章后,交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办公室;

  (三)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办公室授予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并统一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四)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凭资格证书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之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业务;

  (五)资格认定中的各程序均不收购。资格证书工本费和公示费由省物价局核定收取标准。

  对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七、企业从事皮棉购销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登记。

 八、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4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九、本细则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计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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