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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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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 快住宅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9]84号

  【发布日期】1999-12-30

  【生效日期】1999-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川办发〔1999〕84号)  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意见

    (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省级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省级单位实际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积极促进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启动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与地方政策衔接协调,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省级单位1998年底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从1998年10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和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购)住房立项计划,国土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新增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此前已批准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原则上可按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继续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的解决,要面向市场,主要依靠职工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从市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

  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省级单位所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可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对象是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补贴方式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职工级别、工龄、住房面积标准等分别分担,可采取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加按月补贴方式。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继续完善原有房改政策,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

  (一)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2.扩大缴交面,加大归集力度。原已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继续实行,未按要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尽快办理缴交手续。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和缴存,对拒不执行的,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行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999年职工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不低于6%,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好用活资金,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个人购建房的作用。

  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继续加大住房租金改革力度。

  1.租金应适时进行调整,加快房改租金向市场租金并轨的步伐。调整幅度与时间原则上与成都市保持一致。

  2.对特困企业,经批准公有住房提租幅度可适当调低;对老红军、离休干部、家庭确有困难的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继续按省房改办《关于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省房改办发〔1997〕第26号)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

  3.对少数腾空又不宜出售的旧公有住房经省级单位房改办批准,可继续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标准仍按省房改办发〔1997〕第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租用公有住房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各级职工住房控制标准,超过规定的部分实行超标准加租,计算办法按省级单位房改办《关于调整1998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1997年度房改售房成本价标准的通知》(省直房改办发〔1998〕第143号)规定执行。

  (三)调整成本价售房价格。从1999年起,存量公房的房改成本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凡应按房改政策出售现有公房而至今尚未出售的单位要继续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尽快出售。加快由房改成本价向实际成本价的并轨步伐,要加快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转换的步伐。职工原购部分产权原则上都应转换成全产权。为鼓励职工早日转换原有部分产权,在2000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转换当年房改成本价补足房款;在此之后转换产权的,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足房款。职工已购住房部分产权未转换为全产权的,不得上市交易;在发生继承时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补足房款(含公摊面积),转换为全产权后,方可继承。

  (四)离休干部原所购部分产权住房,原则上也应转换成全产权。个别不愿转换全产权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可暂缓转换全产权,继续拥有所购部分产权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但不得上市出售或出租。今后发生继承时,部分产权房屋必须转换成全产权并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足房款。

 四、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

  (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逐步建立由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构成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需要。高收入家庭购买、租住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线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执行。

  (二)廉租住房从省级单位腾空的直管公房中解决,具体办法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不足部分由政府支持维护适时的廉租住房解决。廉租住房由承租人申请,采取轮候办法,依法解决,一年签约一次。要严格建立住房档案,承租人家庭收入达到最低收入线以上或有其他住房时,应退出廉租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实行申购审批制度。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查,经省级单位房改办审核后,向经济适用住房的承建单位购买。

  (四)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1.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方案和组织实施,逐步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纳入市场方式运作。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省国土局审核后,按国家规定上报下达。其中省级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省直机关、省级企事业单位、中央在川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由省级单位房改办汇总编制)报省建委,并纳入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实行税费优惠,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小区内经营性配套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等配套费用逐步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严禁建设单位转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或施工单位转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

  5.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的确定按《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字费〔1999〕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内的利润外,任何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售价。

  (五)继续搞好集资建房工作。实践证明,集资建房是加快住房建设,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可行途径,不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实行集资建房,但不得再新征土地建房,主要立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有土地上进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个人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负担比例;确有困难的单位,也可采取用未计入成本部分的土地费用作为对职工提供的优惠。

 五、逐步创造条件,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开放

  省级单位房改办要尽快搞好职工住房情况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建立房改房准入制度,把好入市房屋的审查关,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改善住房条件。

 六、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消费

  (一)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不受规模限制,贷款期限在不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商业银行决定。

  (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加大住房消费信贷发放力度,支持职工个人购买住房。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规模的公有住房出售后,为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要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制定省级单位住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八、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房改新方案的核心是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彻底结束住房的实物分配,是分配制度一次重大调整,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群众最为关心。为此,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二)要大力加强房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转变职工福利分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违反国务院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川府发〔1998〕77号文件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房改资金、多处占房、公房私租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非在蓉省级单位按所在地经省政府批准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执行。

  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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