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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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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贯彻《关于 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川宣发[1994]37号

  【发布日期】1994-08-24

  【生效日期】1994-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邮电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8月24日发布,

川宣发[1994]37号)  现将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新出联字[1994]6号)和我省的贯彻意见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加强内部报刊的管理,是改革开放形势下加强舆论宏观调控和新闻出版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和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新出联字(1994)6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内部报刊进行一次清理。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这次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都要有充分的认识,大力支持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好内部报刊。各内部报刊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都要按照内部报刊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新出联字(1994)6号文件及本《通知》和有关内部报刊管理的其他规定,加强和完善对内部报刊的管理工作。

 三、内部报刊一律不得从事广告经营和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已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的内部报刊,自文到之日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9月30日前不前往注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行注销。9月30日之后,一律停止刊登广告和一切经营活动。

 四、内部报刊不得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之外发送,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或销售,也不得通过邮电部门发行、零售。1994年已经通过邮电部门发行的内部报刊,可继续发行到1994年12月31日止。已同邮电部门签订1995年度发行合同的内部报刊,发行合同一律取消,已收订的报刊费,由邮电部门直接退还给订户,不得转给内部报刊社。内部报刊社越出规定的发送范围,自行收订1995年度报刊的,所收的报刊费一律于1994年10月30日前原数退还给订户。

 五、内部报刊不得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以任何名义建立其他组织机构,已设立、建立的,一律于9月30日前撤销。内部报刊社不得使用《记者证》,自行制作的所谓《记者证》一律作废,今后内部报刊一律不得使用《记者证》、《采访证》。

 六、内部报刊的负责人必须由主办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担任。凡承包给他人或“挂靠”在其他单位的内部报刊,一律停办。

 七、各地自行审批的内部报刊一律停办,自行发放的《临时报刊准印证》一律无效。《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亦不得用于办报办刊。凡今后继续使用的,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八、各内部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本《通知》以及内部报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主管、主办的内部报刊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自行停止出版,或者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决不允许以情况特殊为借口,搞变通处理。凡违反新出联字(1994)6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而又不自行纠正的内部报刊,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注销刊号,并收缴、销毁违反规定公开发行、销售的报刊。

  所有社团办的内部报刊,由主管单位负责清理。

 九、内部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妥善作好自行停刊或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内部报刊的善后工作,有关人员要根据规定妥善安排,要防止资金、财产的流失。

 十、内部报刊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发放《内部报刊准印证》。(重庆市内部报刊的管理,继续执行川委办(1991)70号文件,在省核定的指标内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出版局共同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审批的内部报刊和发放的《内部报刊准印证》一律无效。各市、地、州所属单位申办内部报刊,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文化)局共同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省级各单位申办内部报刊,由其主管部门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申报。原报批程序不符合此规定的,今后以此为准。

 十一、本次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新闻出版(文化)局、邮电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各市地州及省级各部门对内部报刊的清理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

 十二、在内部报刊清理期间,暂停内部报刊的申办、审批工作。本次清理工作后期,将按有关规定对内部报刊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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