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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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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7]62号

  【发布日期】1997-05-17

  【生效日期】1997-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工程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印发川办发[1997]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方针,建立民主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搞好工程咨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业,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

 第三条 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的项目,都应按照项目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

 第四条 四川省工程咨询行业由省计委归口管理,受省经贸委和省建委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二章 工程咨询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咨询业务范围为:

  1、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布局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2、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3、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

  4、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资产评估和企业资质评价等咨询服务;

  5.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

  1、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

  2、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咨询等;

  3、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建设中期评价、竣工验收咨询等;

  4、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企业管理咨询和人员培训等。

 第七条 涉外工程咨询

  1、我省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工程咨询,应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由我省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需要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参与的,鼓励外方与我方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担;

  2、我省利用国内外汇资金及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引进外国技术或设备的项目,原则上由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委托我省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或与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为了避免决策失误,加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立项、可研阶段的评估工作。以下项目必须经有资格的综合性咨询单位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或提出咨询意见:

  1、由四川省计委、四川省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2、转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3、所有提交省委、省政府讨论的项目。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采用国家批准的技术标准、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应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要求和重点,认真核实基础数据,深入调查研究,利用科学手段,依靠专家进行分析比较,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计委、省计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才能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应范围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必须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树立“服务第一,质量至上”的观念,注重项目质量,认真负责地为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客户服务。

 第十三条 如因咨询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制责任。

            第五章 咨询评估收费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各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在计划内委托的项目,由各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在前期费中安排,不另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计划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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