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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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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关于进一步 强侨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77号

  【发布日期】1994-08-15

  【生效日期】1994-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川办发[1994]77号)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侨务工作一直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做好侨务工作,对于加快四川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好交往,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省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侨务部门发挥自身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招商引资,促进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侨务工作,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加快经济建设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重要性

  海外几千万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各类尖端科技人才,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有利条件,也是对我省改革开放、发展对外经贸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活动中最积极热情的一部分。大力加强同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的经贸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川投资与合作交流,是我省扩大对外开放战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海外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来川旅游观光、考察和洽谈投资业务的越来越多。在全省兴办的三资企业和实际引进外资中,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占70%以上。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侨务工作,努力开创侨务工作的新局面,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二、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要抓住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新一轮来华投资热潮和投资地域从沿海向内陆推进,投资规模、领域不断扩大的机遇,按照平等互利、同等优先的原则,大力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要有目的、有计划、有准备地组织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来川考察、洽谈,为企业牵线搭桥,并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向“三高”农业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进我省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要充分利用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现成的销售网络,积极为四川产品开拓外销市场。通过他们积极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开展巴蜀文化、技艺的对外交流,大力发展四川旅游事业。要做好华侨、外籍华人大企业家、专业人才和行业公会的工作,采取“以侨引台,以侨引侨,以侨引外,侨台结合和侨外结合”的方式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技术和人才。要针对我省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邀请有成就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中的专家、教授和企业家,来川开展专题研究,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要加强联谊工作,政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做好侨领和重点人物的工作,结交一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朋友,深交一批挚友、诤友;各级侨务部门要发展和巩固同重点人物、社团的联系,形成一支层次较高、实力较强、影响较大、愿意同我省进行多方面、长期合作的友好力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投资的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三、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

  当前,要着重宣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突出加快改革开放、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精力把经济搞上去的主旋律,实事求是地、生动地宣传我省的经济形势、投资环境、开发优势和发展潜力。要寓宣传于生动事例和民族感情交流之中,做到有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各级侨务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通讯社、报刊社和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多组织一些富有四川特色的对外宣传文章、图片、录像带、影视节目等,扩大宣传效果,并逐步建立侨务对外宣传网络。要充分利用中华文化传统,广开文化、艺术交流渠道,弘扬民族文化,支持海外华文、华语教育。要加强和扩大我省与海外华文报刊、华语电视、电台等新闻传媒的合作与交流,促使世界更多地了解四川,四川更好地走向世界。要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宣传政策和原则,注意内外有别,不得公开宣传东南亚华侨、外籍华人来华投资、合作和捐赠事宜。要在省委对外宣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侨务部门在涉侨宣传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各地要适当增加侨务宣传经费,解决侨务外宣工作的实际问题。

 四、切实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省颁布的实施办法,加强对有关侨务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侨务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查处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事件。要遵循国家关于“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给予更多的尊重与照顾”的原则,认真做好侨界知识分子的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使之更好地为“科技兴川”发挥作用。要做好侨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工作,做好海外重点人士国内眷属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为振兴四川经济多作贡献的积极作用。继续鼓励和扶持归侨、侨眷发展生产,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侨属企业发展,继续扶持贫困归侨、侨眷脱贫致富。

 五、充分发挥侨务部门的职能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侨务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各级侨务部门要与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密切结合,积极参加各类招商引资、展销洽谈和友好交流活动。要重视侨务部门在涉侨活动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其归口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

  (一)各部门应主动做好涉侨事务工作,侨务部门既不要包揽,又要根据中央所确定的方针、原则,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可以侨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由主管业务部门为主,侨务部门参与协调处理。

  (二)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中的知名人士和重要社团的接待工作,侨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诚相待,以亲情相待,切实负责做好有关工作。对其中知名人士和重要华侨团组的接待,需以省政府名义邀请和省领导会见的,归口由省侨办统一承办。各有关部门在接待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接待计划的衔接、落实,共同热情周到地搞好各项工作。接待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汇报。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归侨、侨眷接受国外或港、澳地区亲友赠送价值在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的小型生产工具,由县、市级侨务办公室审批;价值在人民币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由省侨务办公室审批;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应由省侨办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我省企、事业单位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等除外),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由省侨办审批;一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地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兴办企业申请冠以“华侨”字样名称的,以及对全省侨属企业的认定,应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由各级侨办负责核实该企业的人员组成和资金来源情况,提出确认意见,有关部门按相应的政策规定办理。

  (五)各级政府要重视侨务部门的建设,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好各级侨办领导班子,选派熟悉经济工作,懂外语,精通华侨、外籍华人地方语言、有较高素质的干部充实侨务部门,并保持相对稳定。侨务部门要加强侨务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造就一支清正廉洁、遵守外事纪律、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高的侨务干部队伍。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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