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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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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做好口岸工作促进对外开放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41号

  【发布日期】1994-09-28

  【生效日期】1994-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口岸工作促进对外开放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川府发[1994]141号)  口岸是国家的门户,是对外开放的窗口。搞好口岸工作,对于深化改革,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国际友好交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年来,国家驻川各检查检验、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口岸部门和单位,为四川的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口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各项口岸工作,改善投资环境

  按照中央确定的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我省从实际出发,把扩大开放放在突出的地位,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已在全省形成共识,各地、各部门正围绕对外开放这一大局积极开展工作。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扩大对外友好交往,涉及资金、物资、人员进出的问题越来越多,任务也越来越重。国家驻川各检验部门(海关、边防、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港监、船检等)、各运输部门(铁路、民航、航运、外运等)、各服务部门(涉外金融、外汇管理、涉外保险、邮电通讯等),担负着参与和支持四川经济发展的重任,应一如既往,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以促进四川对外开放为出发点,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围绕我省“依托两市、抓好两线、开发两翼、带动全省”的战略部署,搞好本部门的口岸业务工作,为发展四川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口岸工作具有跨部门、多环节的特点,绝大多数部门是以中央“条条”管理为主。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口岸各部门要有合作共事的意识,要倡导服从大局的观念,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继续发扬团结合作、务实高效的作风和艰苦创业的精神,以增强口岸整体功能,形成统一对外服务的合力,确保口岸“安全、通畅”。由于口岸各部门有的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有的是代表国家从事垄断性行业经营,因而尤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遵纪守法、反腐倡廉的教育,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我省的口岸建设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国家驻川各查验、运输、服务部门,是我省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不可缺少的工作部门。口岸各部门的工作,是组成我省投资环境的重要部分。因此,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要向各地、各部门、企业以及境外投资者,积极宣传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有关政策,为涉外经济工作提供前期支持或后续服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口岸改革方针,做到“货畅其流,人畅其通”,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使我省在对外开放中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搞好口岸建设,加快对外开放步伐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目前有三个国家一类开放口岸(成都双流机场、重庆江北机场空运口岸和重庆港水运口岸)。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经省政府同意,拟在成都、重庆、攀枝花各开设一个二类铁路口岸,在万县开设一个二类水运口岸,这几个口岸的筹建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争取早日开通、发挥作用。今后我省还将根据条件再逐步开放一些水、陆、空口岸。这些口岸,是我省外贸物资、人员直接出入境的“大门”。口岸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口岸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口岸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在加强我省铁路、航空、水运、公路建设的同时,应加强各个口岸联检设施的配套建设,形成陆水空并举,“铁、水、空、公”相结合的立体交通网络,实现四川的口岸与我国边境口岸接轨、与国际口岸接轨,充分发挥各条对外运输通道的功能,以增强我省直接对外开放的能力。

  目前,全国口岸战线在部门之间、系统之间,基本上形成了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不少部门还代表我国加入了有关国际组织。对此,我省口岸各部门应加强同全国各口岸之间的联系,尤其要注意加强同我省有关的重要口岸的联系,努力同本行业的国际组织建立工作关系,利用本系统在国内、国外所形成的业务网络和工作渠道,把四川对外开放的有关工作延伸到沿边、沿海口岸甚至境外,积极支持、帮助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解决行业的各种问题,加快我省对外开放的步伐。

  口岸设施建设和口岸开放后的长期运转所需资金,可采取多渠道的方式予以解决:一是努力争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二是政府财政、计划部门纳入当年预算和专项投资计划予以安排;三是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口岸专项行政性经费,并将其开支等纳入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四是口岸联检现场设在有关企业的,由企业承担一部分。

 三、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口岸综合服务

  省和有关市的口岸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7]21号文和省政府川府函[1991]135号文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完成国家对开放口岸所布置的工作任务;承办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搞好涉及口岸方面的规划、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配合我省各涉外部门、经济部门和隐蔽战线开展工作;协助解决我省发生在沿海、边境口岸的物资、人员进出境等方面的问题。省和重庆市口岸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为进出成都、重庆航空港的国内外重要客人提供口岸迎送礼遇。鉴于国家明确规定在一地不设重叠的政府口岸管理机构,省口岸管理部门除搞好全省面上的各项口岸工作外,还应办理成都地区的口岸事务,会同成都市政府的对口职能部门,为成都地区的口岸工作服好务

  口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自觉配合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的工作。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做到互通信息,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业务问题;要密切同我省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经常交流情况、加强业务衔接。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口岸管理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尤其要在筹措口岸建设资金、解决机构编制等方面,为其提供便于开展工作的条件。各有关部门应团结合作、相互支持,共同把我省的口岸建设好、管理好。

 四、积极支持国家驻川口岸部门做好工作

  国家驻川各口岸部门为四川经济建设和对外交往服务,为便于了解情况,配合工作,今年我省举办的各类大型涉外活动、有关专业工作会议,应当邀请他们参加;应及时交换、转达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使他们对全省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在具体工作中给予更好的配合与支持。对于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帮助他们排难解忧。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凡属口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尽力妥善解决;属“条条”自身解决的问题,地方政府要积极帮助反映情况,争取中央主管机关为其在川下属单位解决问题。总之,要让在川工作的国家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全心全意为四川的对外开放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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