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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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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成府发[1992]208号

  【发布日期】1992-12-07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7日成府发〔1992〕2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通信设施建设的统一管理,适应单位和个人安装电话及其它通信设施需要,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工业和民用建筑,必须结合土建工程预埋通信管线。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线路设备,都应纳入工程设计范围内。

 第三条 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下同)是预埋通信管线设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预埋通信管线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市电信局负责预埋通信管线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 预埋通信管线应通达建筑物的下列范围:

  (一)工业建筑的每层或每个作业间内;

  (二)商店、科研、教学等建筑的每层或部分房间内;

  (三)办公室、宾馆、旅馆等建筑的每个房间内;

  (四)高层住宅楼、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应通达每套住宅单元室内,一般标准的多层住宅楼应通达每层或每套住宅单元室内。

 第五条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应当编制预埋通信管线规划。

  通信管线规划应由建设单位约请市规划、电信等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提出,纳入其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并报市建委审批。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预埋通信管线,应纳入工程设计范围内,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建委、规划、电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小区规划时,要统筹规划通信管线的设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预埋通信管线。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是否将预埋通信管线设计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内;对未纳入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补报。

 第九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市电信局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如实提供通信管线预埋方面的施工图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由市电信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改作它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物内未预埋通信管线的,市电信局不予验收;未按设计规范预埋通信管线,经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其改正,未改正的,市电信局不予保证其通信设施的安装。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预埋通信管线的用户申请装机,市电信局应提供迅速、方便的电信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邮电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建委会同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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