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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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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切实整顿猪肉市场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21号

  【发布日期】1994-08-30

  【生效日期】1994-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整顿猪肉市场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川府发[1994]121号)  省政府《关于切实整顿猪肉市场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94]11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抓紧开展了工作。成都市等十个重点地、市,成立了专门班子,制定了有力措施,执法部门、主管部门和宣传舆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并实施整顿方案,已取得初步成效。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经常化并长期坚持,纳入法制管理轨道,避免出现“整顿一阵风,过后又放松”的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宣传机构和执法部门要结合整顿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大力宣传《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提高社会各界对上市场猪肉卫生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对学习、宣传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使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在整顿猪肉市场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进一步认真做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工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在具体实施中,有关定点宰杀的问题,按《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执行;生猪流通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流通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4]25号)执行;市场整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整顿猪肉市场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94]111号)执行;查处灌(注)水和病害猪肉分别按《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对阻挠、刁难、聚众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独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整顿工作行动较迟缓、协调配合较差、措施力度不够的少数县(区),各地要抓紧进行检查督促,查漏补漏,帮助其尽快打开局面,搞好猪肉市场的整顿。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也不能有任何松懈,对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足够的认识,要通过整顿,使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制度化、经常化,切实杜绝灌(注)水和病害猪肉上市流通,确保川猪在省内、外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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