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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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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9]52号

  【发布日期】1999-09-02

  【生效日期】1999-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川府发〔1999〕52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我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今后5年内,要达到以下目标:

  1、建设一批紧密联结农户在500户以上的多层次、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龙头企业和“五专”经营组织。

  2、建设一大批规模在5000亩以上的各具特色的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

  3、建设一批成交金额上亿元的农产品专业批发或综合批发市场。

  4、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增加100元以上,其中来自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收入占1/2以上。

  (二)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按照市场、优势、效益的原则突出抓好以下重点:

  1、产业重点。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和技术力量,重点发展有四川特色、在国内具有独特优势、有市场竞争力且价格和经营放开的农产品,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全省重点抓畜禽、林果、蔬菜、水产、药材、花卉和农产品加工等骨干产业和项目,并积极引导和支持烟叶、茧丝绸行业实行产业化经营。

  2、区域重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都要根据区域特点和优势,因地制宜,选择最佳适宜区。根据全省的自然、经济条件,要在平坝和城市郊区重点发展畜禽、蔬菜和花卉;丘陵地区重点发展水果、小家禽和水产业;盆周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发展牛、羊、林果和药材;川西南地区发展名优绿茶;攀西及川南地区主攻南亚热带水果和烟叶。

  3、基地建设重点。要按照区域布局,围绕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巩固、改造一批现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有特色、市场前景好,目前产量不大的农产品,要着力扩张其生产基地,提高商品率和市场占有率。鼓励龙头企业建设高起点、高科技含量的原料生产基地。注意避免大范围的基地建设趋同或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加大基地的配套建设和服务力度,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

 二、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或特征:一是生产经营的范围必须是直接从事农产品的加工或销售。二是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能为农产品开拓市场,带动当地发展商品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在当地同类企业中名列前茅。三是能带动一大批农户增加收入,培植地方税源。省级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在5000户以上,助农增收水平超过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四是有一套合理的利润分配办法,能正确处理与各经营主体,尤其是与农户的利益关系,与农民结成较稳固的经济共同体。

  从今年起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分年度表彰,从政策方面予以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名额控制,动态管理,优存劣汰。省级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经省科委认定和省地税局批准后,允许据实列支。对省级和省级试点地区的龙头企业所需生产性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鼓励和推行“五专”带农户的经营形式

  “五专”带农户(即专业大户、专业村社、专业场站、专业协会和专业市场带农户)的经营形式,比较适合现阶段我省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要大力发展,普遍推广。鼓励和支持专业大户以其示范效应带动周围农户从事农副产品专业生产,突出特色,进行适度规模经营。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发展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对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在新开发“四荒”地上从事生态农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3年;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技术服务协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独立核算且有经济实体性质的专业技术协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暂免征所得税;专业协会开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享受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优惠政策。在老、少、边、穷地区的国定省定贫困县新建协会,只要是以扶持贫困户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

 四、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农民增收的经营机制

  当前,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约束机制。龙头企业与其他经营组织和经济实体,尤其是与农户之间必须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经济合同,明确规定各方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严格依法行事。二是利益吸引机制。龙头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经济实体,可在普遍向农户推行预付定金、提供贴息或低息贷款、发放生产扶持资金、赊销生产资料、提供科技、市场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在保证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可实行利润的二次分配,把企业加工、销售环节获得的利润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适当返还给农民。大力提倡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开展一体化经营,使企业与农户的利益紧密相联,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三是风险调节机制。重点商品基地、龙头企业和批发市场都要根据各自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自然和市场风险的大小程度,分别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各级保险公司要积极发展基地、企业、市场的生产、经营保险,研究推出面向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的险种。

  在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同时,还应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法律保障机制,坚决抵制向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经济实体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维护生产者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投入体系和管理办法

  要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导向、龙头企业和农民投入为主体、信贷和外资以及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投入体系。省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能帮助农民增收、培植税源的骨干龙头企业和“五专”,以及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佳的项目。在确保资金能按期回收的前提下,省农行每年按项目安排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技改和扩建,以及省级重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市、县农行和农村信用社都要积极主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他商业银行也要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给予支持。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安排支农资金时,要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龙头企业和农民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受益者,要鼓励他们自力更生,千方百计增加投入。乡镇企业要主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一大批龙头企业;鼓励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投资农业开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大中型国有企业根据条件还可以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要扩大农业的对外开放,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吸引外商投资兴办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

  农业综合开发应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程序,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审批。省、市、县农行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要优先考虑各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项目,并根据有关信贷规定和条件予以重点扶持。

  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搞好信息反馈和指导检查工作。对使用扶持资金的龙头企业和“五专”,要定期考核其带动和帮助农户增收的实效。各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效果等情况的指导、检查、监督,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顺利实施,早见成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项目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各地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项目要求使用资金,严禁乱用滥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按时归还。

 六、充分发挥科技效果和科技人才的促进作用

  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促进作用,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品牌效益。目前,一是重点开发农产品中的支柱产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名牌产品,除对六大作物继续开展育种攻关外,还要加强对畜禽、水产、药材、茶叶、蔬菜、食用菌等农产品的品种培育和科技开发力度,引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和设备,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二是鼓励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直接进入企业或与企业联合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从立项开始,企业就要高起点创造自己的品牌,建立起科研、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机制,努力形成生产一代、研制一代、储备一代、构思一代的梯级开发格局。三是实行科技人员贡献和报酬、职称挂钩的技术创新机制,不断调动科技人员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保障科技人员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法权益,对技术成果转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与服务等,要按照规定兑现奖励政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可按该项目3年内税后利润最高的1年,一次性提取奖励费。股份制企业对为其创办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设置创业奖励股等。四是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培育和提高科技人员文化素质。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科技管理体系,完善科技培训、推广等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功能齐全配套,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的科技支撑体系。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职业教育,认真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发挥高等院校、农广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培养科技人才方面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地培养出一大批能投身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人才。对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有较大贡献,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时实行岗位职数倾斜。

 七、基地建设要鼓励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

  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原则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流转形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承包、转包、租赁、拍卖非耕地给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或经营能人,用于农业开发、基地建设。鼓励个人或经营组织尤其是城市工商企业、科研院所、下岗职工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参与非耕地开发,实行谁开发谁受益。

 八、切实搞好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带战略意义的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是各级政府要把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其他方面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尤其要与乡镇企业、小集镇建设结合起来,做出全面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省、市(地、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在2-3年内,要抓好一批试点项目,集中力量支持一批龙头企业和“五专”经营组织。二是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都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下决心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确定主导产业、骨干项目和区域发展重点,同时要选好试点,抓出成效,以点带面。三是各地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要遵循经济规律,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广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典型经验,使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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