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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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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106号

  【发布日期】1994-11-05

  【生效日期】1994-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川办发〔1994〕106号)  《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标志着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为了推动《条例》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坚持稳定并不断加以完善。认真实施这个《条例》,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直接关系到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对规范农村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维护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保持农村稳定,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地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完善农村基本制度的一个中心环节来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宣传贯彻《条例》,并联系实际,认真总结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在今冬明春,要有组织地开展《条例》宣传月、宣传周或宣传日活动。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广泛进行宣传。要把《条例》印发到村社,组织村社干部和群众进行学习讨论,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合同

  现有的农业承包合同要立足于稳定,逐步加以完善。今冬明春,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深入村、社和农户,对现有的农业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条例》规定分别做好增订和补订工作,完善合同要素。对尚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凡与《条例》规定一致的,继续履行到承包期满,严禁随意撕毁或擅自变更承包合同,也不得借机提高承包金或集体提留、统筹费,加重农民的负担;凡与《条例》规定有抵触的,要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规定对抵触条款进行协商,加以修改完善。对到期的承包合同要及时结清,续签新的承包合同。对过去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项目或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而无法履行的,应按《条例》规定进行增订或补订,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这些工作,力争使承包合同完备率和履约率分别达到95%,把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率控制在2%以内。

 三、认真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突出问题 

  各地在宣传、贯彻《条例》过程中,要针对农村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逐步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一要认真总结推广群众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防止土地承包关系的频繁变动。对新增人口一般应采取接包土地的办法解决口粮,把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二要通过试验、试点,积极探索依法转包土地和转让土地承包合同的具体经验,提出规范化的操作办法,有组织地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要充分发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协调的职能作用,对外出务工经商和无力耕种人员承包的土地,及时组织发包或代耕,防止粗放经营,严禁荒芜土地。对已经自发转包和转让的土地承包合同,要依法订立转包或转让协议,明确土地权属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资源的合理流动,要通过调查研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或无力承包的土地、水面、荒山、荒地、林地、草地、荒滩等,要依法鼓励城乡个人或单位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治理和利用,并依法订立承包、租赁合同。三要制定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方案或办法,达到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使用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目的。

 四、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按照这一规定,明确由各级农业(农牧)局及其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并作为一件经常而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中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并通过培训,达到上岗执法的要求。要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使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兑现、检查,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裁决和违约责任的处理,以及合同文本、文书格式和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奖惩,都要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正常的管理工作秩序。要依法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合同纠纷要及时查明原因,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对违反承包合同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要切实负责本辖区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裁决和无效承包合同的认定。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承包合同的鉴证及其纠纷的调解工作,并对承包合同的签订进行指导,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遵守承包合同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承包收费合同鉴证和纠纷仲裁,在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将其视为经济承包合同,参照经济合同的规定从低收费。

 五、切实加强对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领导

  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是一项新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当前,要依法设置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和健全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以保证《条例》的全面实施。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农业(农牧)局牵头,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代表组成,由农业(农牧)局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日常工作。乡镇已建立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的,应继续保留,履行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未建立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的,则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依法办理本辖区内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地要稳定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搞好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落到实处,保证《条例》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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