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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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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办、省外经贸委、省招商局关于 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9]69号

  【发布日期】1999-09-12

  【生效日期】1999-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办、

省外经贸委、省招商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

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二日川办发〔1999〕69号)  省政府财贸办公室、省外经贸委、省政府招商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已征求省级商业银行意见并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金融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努力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的力度,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

        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

         (省政府财办 省外经贸委 省政府招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大开放促大发展”方针的指引下,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已成为我省外贸出口以及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与我省各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为进一步办好外商投资企业,促进我省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省外贸出口的增长以及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精神,必须努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推动银企双方共同发展。

  (一)由于外经贸委牵头,建立各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定期例会制度,相互通报情况,协商银企之间的具体问题,建立起良好的银企关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

  (二)省外经贸委、招商局以及省台办、侨办、经协办等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活动及对外经贸协调工作中,要主动邀请金融机构参加,向他们推荐新的项目,以利他们从项目一开始就了解对外合资、合作情况,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和提供有关金融服务。

  (三)省外经贸委每季度向各商业银行及其他有关金融机构汇总提供有资金需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各金融机构按正常的贷款程序向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发放贷款。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搞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同时,要主动、及时、准确地向贷款行提供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的真实情况,以利银行对贷款的决策和监督。要按期向银行逐本付息,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债废债,不断提高企业的信誉等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各金融机构要突出金融支持的重点,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一)各银行机构要认真完善在本行开户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外经贸委要积极配合。对信用等级高,出口创汇100万(或人均创汇1万)美元以上,或税后利润100万元(或人均利润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优先给予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保障其正常的融资需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张经营,带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二)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项目,在外方股东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增加股本金银行可发放最高不超过其应出资额50%的股本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其担保方式可采取股权质押、合资公司担保及其他各种可能的方式。

  (三)对于那些暂时有亏损,但其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利润、还款有保证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各金融机构可对其实行封闭贷款。

  (四)各金融机构对有信用证作质押或有银行保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出口贷款,可不再实行资产抵押担保,而实行打包放款方式。积极运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贷款方式。

  (五)对生产、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各金融机构可采用出口卖方信贷,也可在进口方银行提供保函或国外进口方政府提供担保,且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前提下,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提供担保的外资银行的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七)对贷款和结汇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银行在办理该企业出口押汇、外汇质押贷款和信用证打包放款等融资业务时,可手续从简,条件放宽。对那些贷款和结汇不在同一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行和结汇行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好贷款和结汇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加快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中资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贷款。

  (九)各金融机构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品种银行保函业务,包括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大力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业务的发展。

  (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特别是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商品抵押放款、承兑信贷和进口押汇等方式的信贷支持,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设备引进、技术引进和加工贸易的顺利进行。

  (十一)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国外商业信贷,多渠道获得金融信贷服务。

 三、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外资银行在川经营性分支机构,卓有成效地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人行成都分行、省外经贸委、招商局要积极协同配合,争取有更多的外资银行来川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要大力支持在川外资银行办事处积极开展联络咨询业务,帮助其扩大对外联系,拓展服务,并加强与其上级行的联系,争取在川设立分行或经营性分支机构,以此扩大外资来源,支持我省经济发展。

 四、由省外经贸委牵头,组建一个涉外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中小涉外企业的信贷担保工作以及帮助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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