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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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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 快交通发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1]18号

  【发布日期】2001-05-22

  【生效日期】2001-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交通发展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川府发〔2001〕18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统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没有发达的交通就没有发达的经济,只有加快交通建设才能促进西部大开发。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力争用5年到10年时间,使四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通过近10年的努力,我省交通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蜀道难”的面貌并没有彻底改观,四川交通基础设施的各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路网整体水平、对外通道、农村公路、民族地区通道和水运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很不适应全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加之巨大的地理和经济差异,我省公路建设难度将越来越大,修路成本将越来越高,筹资也更加困难,交通建设还任重道远。最近,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已正式出台,为抓住机遇,加快四川交通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建设外部环境,促进“十五”四川交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的总体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及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十五”交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实施三大工程。

  --通达工程,建成以成都为中心幅射各市、州的高速公路主骨架,完善8条进出川主通道。

  --联网工程,基本完成市、州之间和市、州到县的二级路网改造及与主骨架的联网建设。

  --通乡工程,基本实现乡乡通公路。

  (二)完成总体目标。

  到2005年,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9.5万公里,二级以上公路达1.2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1700公里。届时,全省将有1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有高速公路(含少量高等级公路)与成都相连,除凉山州、攀枝花市外,其余市、州政府所在地均可在半天内到达成都。

 二、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把交通基础设施特别是公路建设作为我省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优先安排,适度超前,加快发展。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领导,落说责任,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解决落实好公路、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等前期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进取、艰苦奋斗,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严格制度,狠抓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级计划、财政、建设、公安、国土、林业、水利、税务、物价、邮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顾全大局,确保交通建设顺利进行。

 三、政策措施。除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支持交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省政府决定在“十五”期间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用好收费公路政策。

  1.坚持“借钱(或引资)修路,收费还贷(或回报)”的以路养路政策。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交通建设实际情况决定。

  2.报经省政府批准,收费还贷公路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由省统一集中,专门用于平衡还贷。

  3.除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警特勤车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部队和公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稽查。

  4.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加强收费公路项目监管,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还贷能力,提高还贷比例。

  (二)实行征地、拆迁优惠政策。

  1.重点公路、航道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建设需要及时交付土地。

  2.重点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拆迁、土地补助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按政策、法律规定的低限收取。按实际情况确需进一步减免的,报省政府审批。

  3.重点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可由业主委托当地负责,当地平衡有困难的,由省组织统一平衡。

  (三)实行税费支持政策。

  1.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2.2001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所发生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由建设单位代扣,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由省财政厅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资本金的投入专项及时列支。其他重点公路、航道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3.凡交通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对行政性事业收费纳入财政专户,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省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营业税、地方所得税等税收,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向各公路经营公司征收,由省财政厅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公路建设或还贷。

  4.公路、航道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征收标准的低限征收,并专项用于公路、航道建设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设施补偿。

  5.水利建设基金由省交通厅每年定额包缴,专项用于公路两旁的水系及与水系有关的交通配套设施建设,由省水利厅商省交通厅协调使用。各地区和各收费公路项目不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四)增加财政对交通的支持力度。

  “十五”期间支持发行一定数量的交通建设债券,由财政给予一定贴息。

  (五)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

  1.交通规费是我省交通建设和维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费和抗缴;费改税实施之前,各级交通稽征部门要努力征好规费,做到应征不漏。

  2.各地政府要大力支持交通规费征收工作,不得统筹、平调、挤占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规费,降低征收标准。

  3.停止执行使用天然气的汽车享受养路费减半征收的政策。

  各地可参照上述意见制定支持交通建设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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