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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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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成府发[1988]156号

  【发布日期】1988-11-02

  【生效日期】1988-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

《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1988〕156号)都江堰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已原则同意我市推进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建设工作的设想,现将《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

             科技密集开发区建设工作的批复

            (川府函〔1988〕46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府发〔1988〕103号报告悉,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市推进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建设工作的设想,建设费用原则上自筹解决,有关政策性措施请你市提出具体方案,与省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实施。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月七日

             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它生产要素优先组合,推动科技、经济的发展,扶植科技密集开发区创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在华西坝地区建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科技密集开发小区、在东郊建电子技术开发小区,相适应的在科技力量比较雄厚的院校,科研院所监街地区建若干各具特色的科技开发一条街。

  开发区的具体范围,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划,逐步发展。

 第三条 进入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各类科技机构,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必须具有充分的科研、开发、经营自主权。实施全民、集体、个体一起办科技机构的政策,采取“官群结合,以群为主,官助民办,民间主导”的办法,创办以科技人员为主导,以技术开发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靠科技优势占领市场的科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的新型科技企业。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行下列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品及其产业,从投产或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照顾。

  (二)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以自筹资金兴建新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

  (四)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免征所得税。

 第五条 上述减免税超过现行政策允许的优惠减免部分,按照计税不征税的办法,转入国家扶植基金,专户存储,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内部分配。

 第六条 对高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专用证制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税务局和市科委负责税收专用证的制定发放工作。

 第七条 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第八条 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审批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的按国家优惠政策办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者进口许可证,逾期不能补办上述手续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可减免进口关税。

 第九条 银行对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自本办法实施起三年内,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专项贷款,用于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包括基本建设),专款专用。银行每年给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

  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

  银行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凤险基金。

 第十条 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也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新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

 第十一条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第十二条 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或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按有关规定制度试销价格。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第十四条 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尽快调节税纳税标准的,照章纳税。

 第十五条 新技术企业,可在职称、人事、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制度的改革,要使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他们对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贡献和社会效益挂钩,使他们能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

 第十六条 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成都市科委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经成都科委认定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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