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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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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继续扶持民贸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50号

  【发布日期】1995-02-24

  【生效日期】1995-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扶持民贸企业发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川府发[1995]50号)  民族贸易是商品流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少数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我省民贸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流通费用高、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网点设施破旧以及历史包袱沉重等,致使国合民贸系统经营萎缩、效益下降、亏损严重。为进一步发挥国合民贸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民贸工作的领导

  民族贸易工作是关系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稳定的大事,做好民贸工作,是发展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重视和加强民贸工作,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切实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统筹协调,多办实事。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针对当前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逐步解决,进一步搞活民贸工作,扶持民贸企业的发展。

 二、继续扶持民贸企业的发展

  (一)继续对民贸企业实行减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继续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92]174号文件,对民贸企业给予税收照顾,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退给企业,具体退还办法,由财政厅制发。三州国合商业驻成都采购站担负着调控任务,鉴于目前存在的困难,可比照川府发[1992]174号文件执行,作特殊考虑。

  (二)继续对国合民贸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的照顾。对民贸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银行要大力支持;要确保民族特需商品经营的正常进行。凡属国定的享受民贸低息贷款照顾的民贸企业其流动资金贷款,仍全额享受优惠贷款利率;对三州州属民贸企业的零售部分,在单独列帐核算的前提下,可给予优惠利率照顾。对“两棉”赊销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银发[1992]第232号文《关于对“两棉”赊销贷款实行挂帐计息的通知》继续实行挂帐计息不收息的办法。

  (三)国合民贸企业经营食盐、化肥、农用柴油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运费补贴,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1]46号文件规定,实行按实补贴或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标准,要根据运费情况酌情考虑,以保证这类商品的正常经营。

 三、深化改革,加强国合民贸企业的经营管理

  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的原因,商品经济不发达,民贸企业经营观念不强,经营管理水平及干部职工素质较低,这是影响民贸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民族地区的民贸企业和广大干部职工要解放思想,增强市场经济观念,改变官商经营作风,按照“抓大、放小、建新”的思路,以企业改革为重点,加大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的力度;加强企业内部的资金、进货渠道、费用等基础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认真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努力从企业内部挖掘潜力,向管理要效益,从而尽快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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