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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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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安全暂行条例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0-30

  【生效日期】1986-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保护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安全暂行条例

(1986年10月30日川府发〔1986〕212号)

 一、为保护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转,保护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条例。

 二、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是指广播电视部门设立的有线广播网路、电视差转台、调频台、卫星地面接收站、广播电视台(包括地缆)、电源设备及其它附属设备设施。这些设备设施均属国家或集体财产,全体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爱护,并协助作好安全保护工作。

 三、禁止下列危害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1、非本台(站)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技术用房。

  2、擅自移动、撤换、运用、拆除广播电视设备设施。

  3、影响广播杆根部牢固或损伤拉线;在广播杆和拉线上栓牲畜、搭晒衣服或在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广播线上搭挂喇叭和其它收听工具,或在广播杆上附挂其它线路。

  4、在天线搭桅、项目传送线路和有线广播线路两侧二米(如地面有沙,为五米)范围内施工采掘、植树。

  5、在埋有地下电缆、地网的地面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修建各种设施,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或在监测台周围随意设置金属构件。

  6、盗窃、破坏广播杆、线及其它设备设施。

 四、凡符合经过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修建的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因城镇其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搬迁这些设备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广播电视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方能按照国家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技术标准进行迁移,改、迁建所需费用,由要求搬迁的单位或个人负担。

 五、不得在广播电视技术设备设施附近架设产生较强干扰的高压线、建设有高频干扰源的工厂及其它影响广播电视收、发的设施。对确实无法挪动,需要建设的工程,应先与广播电视部门协商,并按技术标准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兴建。

 六、在广播电视台(站)天线地网附近施工、兴建大片建筑群,必须在天线场地边界半公里以外;兴建高大建筑,必须在天线场界一点五公里计算起点,高度不得超过仰角三度。

 七、新架设的电力线、邮电线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所需平行交越时,在新的技术标准制定颁发前,应按“四部一局”颁发的技术标准办理。

 八、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对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

 九、对干部、群众保护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要给予支持、保护、奖励。对于违反上述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及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到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触犯刑律者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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