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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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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严禁船舶违 航行的紧急通告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12-29

  【生效日期】1985-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严禁船舶违章航行的紧急通告

(1985年12月29日川府发〔1986〕2号)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严禁船舶违章航行,制止客(渡)船超额运输,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特紧急通告如下:

 一、一切从事客(渡)运输的船只,都必须在办理审批、检验、工商登记、参加保险、进行技术船员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养河费、管理费以后,才能从事运输。

 二、一切船只,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客(渡)运输船只的载重量,长江、金沙江、乌江必须在五吨以上;其他河流三吨以上;静水两吨以上。用机器作动力的船只必须双机(个别经批准使用单机的渡船,亦须配齐浆、篙、纤等人力辅助设备),同时,必须配足救生设备,报经交通主管机关审批经营航线,并向水上港航监督机关申请,按国家规定检验船只、考试船员,使船只具备船舶证、船员证、船名牌、载重线,否则,不准从事客(渡)运输。

  (二)农用船、保家船等社会散杂船只载重量,长江、金沙江、乌江如在三吨以下;其他河流两吨以下;静水一吨以下,只能自用,一律不准从事社会客、货运输。并限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所在乡(镇)申报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号,发船只登记证。逾期不登记或无证的船只,当地政府应予取缔。

  (三)大、中型水库开展旅游的船只,除按本条(一)、(二)两款办理外,还应根据谁有船、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确定管理船组织和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制止违章超载航行。

 三、一切从事客(渡)运输的航运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必须把确保旅客安全放在第一位,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为增加收入、增发资金而不顾旅客安全的违章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一切从事客(渡)运输的企业和船舶所有者,都必须按船只定额售票。旅客上、下时要清点人数。如因超额售票,导致超载,船长(驾长)有权拒绝开船,并由客运部门负责动员超额旅客下船,其旅客因此而发生的食、宿费用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客运部门承担,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强令超额、超载船只出航。

 五、各地交通部门要积极发展客运,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遇赶场、集会或观看演出等乘客较多时,从事客(渡)运输的航运企业和船舶所有人,要增加合格船只,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交通、航(渡)管等有关部门,维护乘船秩序,避免拥护沉船事故发生。

 六、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航管、渡管、航运企业等基层单位,采用标语、广播、专栏等形式,在港口、码头、渡口、船舶向旅客宣传安全知识;宣传超额乘船、违章航行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教育旅客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个别强行无票乘船寻衅闹事者,要配合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七、所有农副业船、保家船等社会散杂船只,要用“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办法,建立乡港航安全联组,分河段管理和设置专、兼职管船员,把分散流动船只的现场安全管理、制止超载等工作,落实到基层和各工种、岗位。

 八、一切从事水上客货运输的船只和自用船只及其人员,都必须服从交通、港航监督和公安机关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遵守港航规章,严禁违章航行。对阻挠、谩骂、围攻、殴打交通、港船监督人员者,要严肃处理。

 九、凡违反本通告者,由交通、港航监督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扣证、扣船或没收船只的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者,分别由公安、司法机关给予治安或刑事处罚。

 十、本通告处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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