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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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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期货市场管理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63号

  【发布日期】1994-05-03

  【生效日期】1994-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期货市场管理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川府发<1994>63号)  为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已印发),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期货市场试点。我省已经建立的期货交易所要以服务于生产和流通为根本目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强自律性管理,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努力办成规章制度健全,通讯设施完善,符合国际惯例,形成的商品价格对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期货交易所。在坚持规范化和严格管理的基础上,以国内期货业务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指导和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参与期货交易,及时掌握信息,规避市场风险,稳定生产流通,提高经济效益。

 二、加强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我省期货市场试点的指导、规划、协调和监管工作由省证券管理委员会负责,在省证券管理委员会下设省期货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委内),不另增加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省体改委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也应指定相应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与省期货管理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

 三、省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在省证券委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政策和实施细则,制定全省期货市场试点规划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依法对期货交易所、独立结算机构和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或重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审查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办理省证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注册新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对本地区、本部门已经成立的各种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调查清理,并向省证券委写出清理报告,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坚决取缔地下期货经纪活动,打击非法期货交易。对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坚决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类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取消营业执照。

 六、执法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参与期货经纪活动,严禁用银行货款从事期货交易,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不得从事金融期货业务和进行外汇期货交易;宣传媒介要加强有关期货知识、期货法规和期货风险方面的宣传,提高人们的市场观念、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七、经省政府批准的期货交易机构,原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相应取消,赋予省期货管理办公室,其它管理职能应认真履行办理。

 八、省内军队系统所办期货经纪机构的重新审核工作,请按中央军委办公厅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九、国家对期货管理有新的法律和规定时,再按国家新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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