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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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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保护地下通信电缆设备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6-09-12

  【生效日期】1976-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地下通信电缆设备的通知

(1976年9月14日川革发〔1975〕89号文件)  地下电缆通信网建设工程是经伟大领袖毛主席批准,由周总理亲自部署的一项国家重点战备工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我省地下电缆工程自一九七一年开始建设以来,在各有关市、地、县党委、革委会的重视领导下,经过广大贫下中农和施工部队指战员努力备战,大部工程已基本结束,即将投入试用。

  电缆载波设备是一种先进的通信技术,国家投资很大,质量指标要求高,担负着极其重要的通信任务。电缆埋设以后,各级领导、维护部队和广大贫下中农做了大量维护工作。但是损坏电缆及其设施的情况也有发生。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中断通信,影响战备和党政军的指挥。造成损坏电缆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阶级敌人的破坏。二是有的单位和人员对电缆设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进行农田建设、兴修水利、修房挖坑(窖)时,损伤电缆,造成电缆变形、漏气、进水,破坏了电气特性,致使成段报废。三是因雷击、洪水冲击、地层陷落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毁断电缆。为了保护好地下通信电缆设备,保证稳定、安全、可靠,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地区应把电缆的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凡有地下电缆通过的地区,应把保护地下电缆设备列入当地公安保卫和民兵工作内容,作为重点保护的目标之一。要提高革命警惕,业防阶级敌人破坏。经常与维护部队取得联系,密切配合,保证电缆安全。

 二、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保护线路。要教育广大群众认识维护电缆的重要性,自觉搞好电缆的维护工作。如发现电缆漏气(水里冒泡)、露出水面、洪水冲击以及危及电缆安全等意外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部队维护哨所(或武装部),及时处理。

 三、严禁损坏、搬移电缆路由标石,严禁打开无人站井口盖和人井房,严禁在地下电缆路上修房挖坑(窖)、打洞、立电杆等。

 四、凡是在电缆通过地区进行基本建设、兴修水利、公路、改土造田、架设高压电力线等,应尽可能避开电缆线路;不得已而需穿越或影响电缆线路时,必须事先与部队维护哨所和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电缆应埋深度、安全和电气性能。未经同意,严禁擅自移动电缆。

 五、开展民兵护线活动,分段落实到班(组或个人)。

 六、各电缆维护、施工部队要对电缆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雷击区、河流、山谷、地层易变地段,以及危及电缆安全的设施,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各地区要配合部队开展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上述各点,凡是有地下电缆通过的地区,要传达到区、社、队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部队要传达到各电缆维护哨所,并向群众宣传电缆维护知识,动员广大群众做好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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